为打造联动港澳、服务湾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加强广州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新修订的仲裁法基础上,细化落实上位法多项制度,对接国际通行仲裁机制规则,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加大对仲裁工作的支持与监督、完善临时仲裁服务体系、推进大湾区仲裁规则衔接融合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标志着广州在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打造涉外法治高地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制度赋能
打造国际一流仲裁机构
《条例》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赋能,赋予广州市仲裁机构在人事、财务等方面充分的自主权,允许其依法自主聘任境内外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同时推进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强化仲裁人才培养及交流体系,并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报酬体系。
在专业建设方面,《条例》鼓励仲裁机构参照国际通行规则优化仲裁程序,完善专业领域仲裁规则,以更好地服务新兴产业发展。同时,要求仲裁机构积极参与跨境商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建设,积极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为全球商事主体提供高效优质的在线争议解决服务。
《条例》还着力强化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细化了保全措施的相关程序,明确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的程序流程,并引入国际通行的紧急仲裁员制度。同时,《条例》规定了仲裁调查令制度:仲裁庭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由仲裁机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此外,《条例》还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建立与仲裁机构的工作协调机制,优化港澳仲裁裁决在本市的执行流程,从而为本市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联动港澳
深化大湾区仲裁协同发展
在联动港澳、服务湾区发展方面,《条例》推出了两项重要制度创新。
一是引入“港资港仲裁、澳资澳仲裁”制度,允许港资、澳资企业在本市开展仲裁活动时,可以约定以广州为仲裁地,也可以约定以香港或澳门为仲裁地。这一制度有助于消除相关企业因法律体系差异而产生的顾虑,从而吸引更多港资、澳资企业选择广州仲裁。
二是加强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建设。《条例》首次在立法中明确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作为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秘书处的职能定位,鼓励本市仲裁机构会同大湾区其他仲裁机构共同加强联盟建设,推动大湾区内各仲裁机构共享互认仲裁员和仲裁秘书名册,并共同制定发布统一示范规则,共同促进大湾区仲裁事业发展。
接轨国际
引入多元庭审模式与临时仲裁制度
在仲裁机制规则与国际接轨方面,《条例》细化了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的多项制度。
一方面,引入多元仲裁庭审模式,允许当事人在广州进行仲裁活动时,既可以选择适用仲裁机构的规则,也可以选择香港、澳门或其他国家、地区的仲裁规则,乃至国际通行的仲裁规则,从而便于当事人选用自己熟悉的程序进行仲裁。
另一方面,《条例》全面细化了临时仲裁制度,从适用条件、仲裁组庭、仲裁规则到服务机构均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求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建立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临时仲裁配套服务体系,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的支持服务。
来源|新华社客户端
记者|杨淑馨
编辑|江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