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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绿色通道”保障企业快速回款!广东高院发布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2022-06-15 20:24 来源:南方网 李润芳

  南方网讯(记者/李润芳 通讯员/吴静怡 孙欣)6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涵盖民事、行政和执行领域,包括开通“绿色通道”保障企业快速回款、多方联动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快速重整帮助企业重获新生、信用修复助力企业恢复生机等内容,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精准司法服务保障。

  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房屋租赁纠纷、企业财产保全、破产和解、劳动争议等多个案由,诉讼主体既有制造业、科创企业、电商平台、建筑工程、物业等中小微企业,也有小超市、服装店等个体工商户,体现了广东法院为中小微企业解忧纾困、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司法实践。

  在“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中,法院通过快立、快审、快执等措施帮助经营困难企业及时回笼账款、缓解流动资金压力;在“某科技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充分考量疫情下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困难适当减少企业违约责任,助力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在“某投资公司与某家居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中,法院连续发出 “预处罚”“预腾退”和“预拍卖”三份通知,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通过部分清场、带租拍卖等方式给予企业执行前的“缓冲期”,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据了解,广东高院聚焦解决中小微企业债务清偿、账款回收、合同履行、用工关系等急难愁盼问题,先后出台涉疫情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及行政案件审理的指引,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持续推动“六稳”“六保”政策落到实处。2018-2021年,全省法院审结民营企业民商事案件323.7万件,依法挽救具有市场价值的困难企业119家,疫情发生以来,对1.1万件民商事案件采取灵活保全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典型案例

  开通“绿色通道”保障企业快速回款

  2018年至2020年期间,因兴建多个建设项目的需要,某混凝土公司分别与某工程公司、某建筑公司等工程承建方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某混凝土公司供应混凝土。在某混凝土公司如期履行义务后,某工程公司、某建筑公司等因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迟迟不支付货款。经多次催讨无果,202112月某混凝土公司分别将某工程公司、某建筑公司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支付拖欠的混凝土货款及违约金共71.5万元。

  兴宁市人民法院开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快速受理该4件涉某混凝土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根据某混凝土公司申请,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告财产。在立案受理后不到20天的时间里,成功促成其中3件案件和解,被告主动结清货款及违约金共65万元;快审快结被告为某工程公司的1件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向某混凝土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及违约金6.5万元。

  本案中,人民法院开通“绿色通道”,建立快立、快审机制,高效办理涉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促进货款及时回笼,切实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适当调整逾期交货违约责任

  20192月,某科技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签订《锅炉采购合同》,约定某科技公司向某新能源公司采购锅炉设备,价格共计500余万元;某新能源公司逾期交付合同设备或随机技术资料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价格的千分之五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某科技公司如约支付首期款项,但因工程现场暂不具备设备接收条件,导致提货期延后,并已实际超出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确定交货期限。某新能源公司交付部分货物后,因疫情原因,存在部分货物逾期交付、安装施工延迟、未按要求整改等情形。某科技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新能源公司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320万元。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新能源公司未在《补充协议》约定期限内全面履行交货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某新能源公司因疫情原因在202032日才获准复工复产,故疫情对其履行交付安装义务确属不可抗力,逾期期间可适当扣减,酌情认定某新能源公司应在复工复产后10日内完成履行。某科技公司多次垫付资金采购及整改,存在一定损失,故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日万分之五。遂判决某新能源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17.5万元。

  因疫情影响等原因,中小微企业在合同履行中易出现违约情形,而高额的违约责任将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甚至无以为继。本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约定、履约情况、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原则适当确定违约责任,促进市场主体诚信守约,助力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激发市场活力。

  “三份预通知”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20149月,某银行与某家居公司签订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某家居公司以其名下7.7万平方米工业用地及1.4万平方米厂房向某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两份合同各自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均为395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某银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某投资公司。因债务人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某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某家居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经珠海两级法院审理后,判决某家居公司以其名下涉案土地及厂房在最高额债权限额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经实地调查,发现某家居公司在涉案土地及厂房办理抵押登记后,与多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签订了租赁协议,部分企业已经营多年,员工众多,若强制清场将对企业生存造成重大影响。执行法院在面对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时,创造性地提出“三预”执行工作方法:“预处罚通知”给予“黄牌警告”,梳理现场企业状况;“预腾退通知”进行“清场演习”,联合供电局等单位清退一批临时租户;“预拍卖通知”实现“带租拍卖”,对正常经营的企业进行“带租拍卖”,以司法手段保障场地内的中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减负纾困。最终,通过三份“预通知”,涉案标的一拍即成交,成功变现1.15亿元,相关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实践中,大部分中小微企业在租赁房屋经营时未考虑房屋是否存在抵押问题,案件进入执行后,法院不可避免会面临租赁权与抵押权冲突产生的矛盾纠纷。本案中,执行法院积极探索柔性执法手段,通过“三份预通知”贯彻善意执行理念,未实际强制清场却保证了现场租赁企业“进退有序”,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的不利影响,对于提振企业信心、精准服务“六稳”“六保”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陈雨昀   责任编辑: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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