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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法促进海上搜救合作 护航大湾区海上安全

2026-06-01 14:27 来源:南方网·粤学习

  粤港澳大湾区海域辽阔、航运繁忙,是我国海上交通与经济活动最活跃的区域之一。为了筑牢大湾区海上安全防线,加强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5月29日审议通过《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寻救助合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作为大湾区应急领域的重要立法成果,《条例》以法治固化合作经验、以制度打通工作堵点,助力提高大湾区海上搜救协同处置能力和水平。

  据悉,《条例》立足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实际,采用“小切口”立法模式,不设立章节,共24条。在规范合作流程与内容方面,《条例》系统梳理广东省在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中的全链条工作事项,从合作发起、合作响应、合作方式、信息通报、现场行动要求到人员交接善后等作出系统规范,助力持续提升大湾区海上搜救协同能力和水平。其中,《条例》第七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省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向港澳搜救机构提出启动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请求的情形,囊括了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高频场景;并明确省海上搜救中心提出合作请求时应当向港澳搜救机构提供险情的基本情况、搜救方案、搜救合作具体需求等相关资料。同时,基于粤港、粤澳海上搜救合作安排有关约定,以及实践中省和内地九市海上搜救中心已建立海上搜救24小时值班及通信联络制度,《条例》明确内地九市海上搜救中心请求启动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的程序,以达到效率与规范的有机统一。

  同时,海上搜救情形复杂多变,各类险情处置需求各不相同,《条例》按照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遵循的资源共享、互帮互助的原则要求,在第九条规定,省海上搜救中心可以采取派出搜救力量、派出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提供相关信息、提供紧缺设备和物资等方式,与港澳搜救机构开展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启动后,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向参与海上搜救合作的各方力量提供险情种类、救助内容、险情发生时间和位置、搜救区域及其海况、已指定的现场指挥、通信联络方式及要求、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及现场报告要求等关键信息。

  完善多维度保障措施方面,《条例》统筹各类要素保障,凝聚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等方面合力,为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提供有力支撑。一方面,权责清晰是高效协作的基础,《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明确和细化省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省和内地九市海上搜救中心职责,第六条规定公安、应急管理、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海事、海警、海关、民航、救助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的相关工作,推动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

  另一方面,船舶、飞行器作为构建海上立体化搜救网络的核心力量,其跨区域搜救配套保障事宜是《条例》立法调研过程各方关切重点。《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本省船舶、飞行器参与港澳水域海上搜救行动的,明确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当按照港澳搜救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船舶、飞行器及飞行安全等信息;对港澳船舶参与本省水域海上搜救行动需要停泊或者补给的,要求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协调提供相应保障;对港澳飞行器参与本省水域海上搜救行动的,明确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港澳飞行器飞行安全管理;并规定相关沿海机场、临时起降点、海洋石油平台直升机起降平台等应当为港澳飞行器起降、停放、补给等与搜救行动有关的需求提供保障。

  同时,《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港澳船舶、飞行器及救援人员、遇险人员需要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海事、海关、边检、空中交通管理、民用航空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当提供收集到的船舶、飞行器及相关人员信息。

编辑:倪仕轩   责任编辑:陈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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