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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找到下家后辞职,却被告知新岗位没了!法院判决:该赔

2024-07-04 19:59 来源:南方网

  应聘者收到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后,从原单位办理好离职手续,随时准备入职,岂料被用人单位以业务收缩、职能合并等理由取消岗位录用。因进退无路,应聘者遂诉至法院。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用人单位需赔偿应聘者相应损失。

  案情显示,陈先生先后在电子邮件中收到某公司的面试邀请及录用通知,录用通知中载明“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薪18000元,转正后月薪20000元,入职前进行入职体检”。陈先生在录用通知上签名确认,并在不久后通过了入职体检。

  收到录用通知后不久,陈先生从原工作单位离职,并在离职当天收到某公司发出的新员工入职指引。

  半个月后,某公司告知陈先生,因集团各职能中心将面临大规模裁撤合并,其应聘的岗位已不存在,因此通知陈先生无需入职,并建议其留任原单位或另找新工作。

  陈先生表示自己已离职,希望某公司提供另外的就业岗位或赔偿相应损失,但某公司均予以拒绝。随后,陈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劳动仲裁委认为陈先生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于是,陈先生起诉要求某公司赔偿其3个月的转正工资6万元及交通费、体检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600余元。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按照试用期月工资标准的1.5倍,向陈先生赔偿2.7万元,并支付体检费用损失140余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审理法官表示,上述录用通知在性质上是某公司向陈先生发出的希望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邀约。陈先生在该份录用通知上签名,承诺将于特定时间入职并收到某公司的入职指引邮件,即陈先生作出了有效承诺。

  由此,陈先生与某公司之间成立了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预约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陈先生在收到入职通知后,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并根据企业要求进行体检,但某公司却在此时拒绝与陈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应向陈先生负担违反预约合同的损失。

  结合陈先生已从原单位离职、录用通知载明的试用期工资金额、某公司主动告知陈先生不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节点、陈先生已进行入职体检等综合因素,法院酌定某公司应向陈先生赔偿试用期月工资标准1.5倍以及体检费用损失2.7万余元。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因为经营发展需要,作出相应人力调整本无可厚非,但企业应对自身经营管理和用人安排有合理预期,在招聘、用人过程中信守承诺,切不可出尔反尔。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黄小殷

  通讯员 黎家琦

编辑:朱文婷   责任编辑:卢绍聪   校对:陈学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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