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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市场主体登记?广州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6-06-12 23:09 来源:南方网·粤学习

  笔者从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近年来,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方式,登记经营主体从事违法活动,侵犯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为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该局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并公布8宗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伪造股东公司印章办理经营主体变更登记案

  2025年,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级转办线索,反映广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涉嫌伪造股东公司印章、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变更登记(备案),严重侵害股东合法权益。

  经核查发现,该公司在2023年先后4次申请变更登记,其中2023年8月17日、8月31日、12月1日三次提交的《股东会决议》中某法人股东的印文与该公司官方样本印文并非同一枚印章盖印,属于伪造印章形成的虚假材料。

  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该公司伪造股东印章、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25000元,同时督促其限期纠正违法变更事项,消除不良影响。

  案例二:广州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交虚假签名材料办理经营主体变更登记案

  2025年,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广州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确认该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易某已于2023年5月死亡,但该公司分别于2025年5月和6月进行两次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中均见易某的签名。

  经查明,现法定代表人符某是该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易某的配偶及遗产继承人之一。符某在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伪造已死亡易某的签名,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分别于2025年5月和6月委托他人办理公司的变更登记。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罚款50000元。

  案例三: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清算材料办理经营主体注销登记案

  2025年,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拖欠工人工资被依法行政处理后,非但未按要求配合处理欠薪事宜、履行支付义务,反而刻意隐瞒事实,违规提交虚假清算报告,擅自完成公司注销程序,企图以“一注了之”的方式逃避法定义务。

  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与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联动出击,调查确认该企业在注销过程中,存在提交虚假清算材料的违法行为。

  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撤销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恢复其市场主体资格。

  案例四:某中介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多家经营主体设立登记案

  2026年,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中介公司进行核查,发现在2025年12月至2026年1月期间,该中介公司代办6家公司设立登记,所提交的场地使用证明中出租人签名及手印均系伪造。

  经查,当事人未核实委托人身份、未到场查看、未对同一地址短时间内连续注册多家公司的异常情况合理注意,且无法提供任何业务留痕材料。

  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责令该中介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撤销相关经营主体的设立登记。

  案例五:某医疗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案

  2025年,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线索排查中,发现某医疗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址并不存在,且该公司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违法活动。

  经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为利用公司身份实施违法行为,采取了一系列欺诈手段: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明知申报的地址无此具体房号,仍通过签署《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作出虚假承诺,骗取设立登记;同时安排无法履行公司章程义务的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冒用其名义签署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骗取了公司变更登记;李某利用该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协议,组织实施违法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扰乱社会秩序。

  鉴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且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该医疗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处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某橙公司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案

  2025年,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的 “职业闭店”线索,对某橙公司涉嫌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变更登记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原经营连锁品牌早教门店,在2023年底陷入经营困难。为逃避后续退费责任及法律风险,原实际控制人顾某等人策划一场“金蝉脱壳”的戏码,向登记机关提交了虚假材料,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对该变更不知情、未参与、不具备履职能力的陈某,直接导致大量已预交费用的消费者权益受损,且原股东试图通过变更登记将责任推卸给“职业背债人”陈某。

  鉴于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且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某商贸公司提交虚假住所材料骗取登记案

  2026年,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址存在异常。

  经查,当事人在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一址多照场地使用证明》根本不存在,利用虚假的场地证明文件骗取了公司设立登记。现任法定代表人刘某自述,其于2019年通过中介(现已失联)变更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从未去过登记地址,也未实际参与经营,甚至连公司设立时的原始档案签名都是中介代签。他不仅不认识前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甚至无法联系上经办中介,完全处于“被法人”的被动局面。

  鉴于当事人提交虚假地址信息取得公司登记,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广州某酒店管理公司虚假承诺骗取登记案

  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在线索排查中,发现广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2月8日设立登记时,利用“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向登记机关提交了《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然而,经市场监管部门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协查确认,该涉案地址的房屋规划用途实际为“住宅”。当事人申报的法定用途与实际规划用途严重不符,属于典型的通过虚假承诺骗取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通过提交虚假承诺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且无法证明其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认定该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陈雨昀   责任编辑:陈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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