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除划拨用地集中新建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结合实际在商品住房、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中配建。符合产权清晰、位置适宜、面积适中等条件的存量房,也可转化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与建设运营机构合作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办法》提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应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优先选址于公共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以实用紧凑型的两居室、三居室成套住房为主。
《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购家庭应当确定1名主申请人,配偶为共同申请人。一个家庭只能拥有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申请家庭分为户籍家庭和人才家庭两类。《办法》明确,申购人须在广州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购前3年内无房产转移记录、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户籍家庭须累计缴纳社保满3年,高层次人才和博士无社保年限要求,硕士须满1年、其他人才须满2年。
对于户籍家庭,主申请人需有广州市户籍且在广州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6个月;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购前3年内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单身申请人需年满30周岁。
对于人才家庭,无本市户籍要求,主申请人需满足相应的学历学位、职业资格或人才认定要求和前述住房要求;高层次人才、博士无社保年限要求,硕士须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其他人才须满2年;单身申请人没有年龄要求。
此外,《办法》明确,户籍家庭承购人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出广州市,人才家庭承购人全体家庭成员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应当退回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建设运营机构回购。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卢绍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