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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1小”组合出拳 为放心消费筑牢法治防线

——《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2026-08-03 15:59 来源:南方网·粤学习

  2026年8月3日上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两部法规已于7月31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同步施行。

  创新组合立法模式,形成“1+1>2”立法质效

  两部法规立足民生所需,聚焦广大消费者急难愁盼问题,共同构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是广东推进消费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里程碑式成果。本次出台的两部法规,首创“综合+专项”“条例+规定”“1大1小”组合立法模式。《条例》共七章六十七条,对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基础性、综合性规定;《规定》共十一条,对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作专门性规定。两部法规组合配套、同步施行,形成“1+1>2”的立法质效。

  据悉,两部法规同属省级地方性法规,效力层级相同,但各有侧重。《条例》规范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点规定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保护与救济机制、消费环境建设等内容;《规定》则适用于大湾区内地九市,重点破解三地跨境消费维权协作难题。二者相辅相成,共同形成推进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合力。

  《条例》聚焦民生痛点,筑牢消费权益法治防线

  向“大数据杀熟”亮剑。《条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消费偏好等信息,运用算法对同一商品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禁止篡改、编造、隐匿消费者评价,禁止以好评前置、差评后置等方式误导性展示消费者评价;强化直播电商平台审核义务,规范直播电商、AI数字人带货等新业态。

  为“一老一小”撑起保护伞。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条例》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未成年人模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单次及单日累计消费数额。在老年人保护方面,《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会议营销、健康讲座等方式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的,不得虚构或夸大功效;老年人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老年人高频消费场所应当支持现金和银行卡支付。

  为外卖食品加上“安全锁”。《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对配送食品予以封口,并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便于消费者辨识。未按规定封口或封口损坏的,配送员和消费者分别有权拒绝配送和拒绝接收。

  向自动续费“套路”说不。《条例》规定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服务的,应当在每次续期前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取消或变更途径。

  《规定》构建跨境协作机制,湾区消费维权再提速

  《规定》将广东与港澳消委会多年跨境维权的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定制度,推动大湾区消费维权迈入“体系化治理”新阶段。

  跨境投诉“一键转办”。《规定》明确支持优化“粤港澳大湾区消费投诉转办平台”,该平台自2019年上线以来已累计处理跨境消费者投诉超千件。今后,这一全国首创的跨境消费投诉数字化载体,正式从“社会组织实践探索”转变成“法定支撑工具”。大湾区居民无论在何地发生跨境消费纠纷,登陆平台即可足不出户“一键投诉”,无需跨城奔波。

  三地联动协作常态化。《规定》明确三地消委会联动开展消费维权合作会议、业务培训、消费调查、商品和服务比较试验、消费教育、消费提示警示、跨境投诉处理等九方面合作;建立常态化联动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换投诉热点和重大风险等信息。

  共建放心消费环境。《规定》通过放心消费商家、诚信店培育活动等方式开展跨境消费诚信共建和互认,加强在培育与管理、社会推广、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围绕重点领域联合开展商品和服务比较试验、消费体察等,加强跨境商品和服务社会监督,从源头减少跨境消费纠纷。此外,大湾区内地九市以外的省内其他地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协作,可以参照《规定》执行,确保全省消费者共享大湾区制度红利。

编辑:黎洁婵   责任编辑:陈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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