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抢注知名商标就能攀附品牌“薅羊毛”吗?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知名潮牌EVISU商标侵权案,驳回恶意抢注者的上诉,维持百万赔偿原判。
电子厂经营者攀附潮牌牟利
案情显示,“EVISU”服装自1994年进入香港市场,拥有较高知名度。其内地注册“EVISU”相关两个商标的所有权人为捷某普公司,截至2018年在内地已拥有超40家门店。

就在捷某普公司用心经营的同时,经营电子厂的罗某、陈某盯上了该品牌的影响力,在其耳机产品上抢注内地商标“Evisu”,还在香港成立影子公司。2015年,该商标获批后却被罗某夫妇长期闲置。捷某普公司曾与罗某协商转让,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根据商标法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可被撤销。为保住商标以便有偿转让,罗某夫妇在三年期满前,靠刷单、关联交易等方式虚构数据,制造大量售出耳机的假象。为规避撤销风险,他们还在网上售卖印有“Evisu”“EVISU”等标识的耳机,并且企图继续抢注相关商标。

2022年,罗某夫妇抢注的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捷某普公司随即起诉维权。一审法院认定,罗某夫妇构成商标侵权,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相关财务材料,构成举证妨碍,判决其赔偿100万元。一审宣判后,罗某等提起上诉。
“EVISU”商标何时驰名成关键
广东高院二审指出,本案核心焦点在于“EVISU”商标何时构成驰名。
法院查明,“EVISU”服装虽然在香港地区知名度高,但进入内地市场较晚,因此相关商标在2013年尚未达到驰名程度。因此,罗某夫妇在2013年以前注册、使用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结合“EVISU”服装在内地的经营状况、宣传力度、受保护记录,以及品牌香港商誉的辐射作用,法院最终认定涉案两枚商标在2018年已构成驰名商标。
罗某夫妇明知“EVISU”商标的知名度及权利归属,仍设立香港影子公司并虚构品牌背景,据此持续多年制造销售印有相关标识的耳机,属于恶意攀附商标牟利。且罗某夫妇在一审中拒不配合举证,因此二审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对“刷单”金额不予扣除,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