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涉及搭知名品牌便车、以隐蔽方式重复侵权、生产销售假冒商标产品等恶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
据悉,2024年广东全省法院在32起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支持率近六成,判赔总额近2亿元。
此次公布的六个案例中,涉“枫叶”牌玻璃胶产品一案,法院顶格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严厉惩处侵权恶意明显、情节极其严重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情显示,泰某公司是成立于2000年的广东企业,自2004年开始生产“枫叶”牌玻璃胶产品,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振某公司曾是泰某公司的独家代理销售商,自2005年就知晓泰某公司在玻璃胶商品上使用“枫叶”商标。
振某公司曾试图申请注册“楓葉”商标用于玻璃胶商品,于2008年9月被国家商标局驳回,后申请了用于硅胶商品的“楓葉”商标。随后,在长达近二十年的时间里,振某公司在玻璃胶商品上使用“楓葉”商标。
为了蒙蔽经营者和消费者,振某公司以“酸性硅胶”为名生产和销售玻璃胶商品,在黑龙江地区大范围经营。基于此,泰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振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振某公司对“楓葉”商标的使用行为超出了核定范围,不具有合法依据,侵害了泰某公司“枫叶”商标的专用权。振某公司“搭便车”的行为属于明知故犯,且侵权持续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在黑龙江地区达到了家喻户晓的程度,侵权情节极为严重,具有顶格五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
法院查明振某公司的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计算得出的赔偿数额为5000余万元,故对泰某公司3000万元的诉请予以全额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对于侵权恶意明显和侵权情节极为严重的侵权行为,可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同时,本案确定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具有全局性、一揽子解决纠纷的性质,彰显了法院大力保护知名品牌、严惩侵权源头的鲜明态度。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黄慧诗
通讯员 陈虹伶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