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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总工会:用人单位不得以清凉饮料冲抵高温津贴

2026-07-16 19:20 来源:南方网·粤学习

  记者从广东省总工会获悉,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降低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7月15日,广东省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全省用人单位落实保障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的主体责任,为劳动者送上“清凉权益保障”。

  提示函明确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时全天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时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

  全文如下:

广东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省各用人单位:

  酷暑已至,高温来袭!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降低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就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提示如下:

  一是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针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可能出现的中暑、急性日晒伤和热射病等问题,制定防暑降温工作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优化工作环境,在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隔热、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

  二是遵守高温作业规定。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有关规定,在高温酷暑天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备,改善作业环境,科学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对于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时,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三、按照规定标准和形式发放高温津贴。各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按天数折算为每人每天13.8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

  四是加强高温防护教育培训。各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作业实际,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帮助职工掌握高温基础知识和中暑早期识别与应急处置技能,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请全省各用人单位重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切实的行动,全力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劳动环境,助力广大职工清凉度夏、健康度夏、平安度夏!

广东省总工会

2026年7月15日

编辑:黎洁婵   责任编辑: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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