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佛山,房子也可以“以旧换新”了!4月20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首批商品住房“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即日起开展首批商品住房“以旧换新”,并提供个人所得税退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中介优先推介等支持措施。
“以旧换新”的旧房,原则上需为2000年1月1日以后竣工备案的成套商品住宅(不含自建住房、商业、办公、公寓等非住宅性质房屋),且房屋权证齐全、产权清晰,不存在影响交易过户的任何情形,不存在除银行按揭贷款抵押以外的任何权利负担。新房则为新建商品房。《通知》明确了可以参与“以旧换新”的旧房及新房范围。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换房人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将旧房卖给参与的房地产企业,或者委托房地产企业挂牌销售并选购该房地产企业所开发的新房项目。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选择委托销售方式,新房的认购协议中可以设定不少于90天的“解约保护期”,旧房在“解约保护期”内未成功转售,换房人可以解除认购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房地产企业应无条件退还定金。
为鼓励开展商品房“以旧换新”,《通知》提供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个人所得税退税:即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参加“以旧换新”活动的换房人,出售旧房并在1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符合相关个人换购住房退税政策的,对其出售旧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换房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不超过20%。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支持旧房购买人办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允许使用买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款。优质房源及置换专属优惠:鼓励参与房地产企业提供更多优质项目及房源参与“以旧换新”活动,并为换房人提供新房购置专属优惠,具体优惠方式以各企业公布的公告为准。中介优先推介等服务:参与企业直接提供中介服务的,鼓励减免相关费用,并优先推介换房人旧房。
佛山市商品房“以旧换新”操作流程如下:
1.个人报名登记。换房人向参与企业进行报名登记,参与企业对置换旧房基本条件进行审核。
2.双方洽谈房屋。参与企业实地查验旧房基本情况,与换房人洽谈确认旧房收购价格,换房人选定新房意向房源。
3.签订有关协议。换房人与参与企业协商一致后,签订旧房收购、新房认购协议,并缴纳新房定金。
4.办理房屋过户。换房人与旧房购买人或者参与企业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办理旧房过户手续,与参与企业签订新房买卖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