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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收水电费?广州多名房东被罚!

2025-06-27 14:36 来源:南方网

  6月26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第一批违规加价收取水电费典型案例。

  案例一:白云区某园区管理方加价收取电费案

  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白云区嘉禾街某园区管理方,于2023年5月至2024年8月期间按当月向供电局购电的平均单价(含税)0.9元/度至1.3元/度收取租户电费,另按终端用户当月电费金额的15%收取租户综合服务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6月5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作出警告、罚款123034.7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天河区某园区管理方加价收取电费案

  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天河区棠东村某园区管理方,于2023年5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分别按1.12元/度和1.14元/度收取租户电费,超过其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费单价,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3月27日,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罚款99000

  案例三:海珠区某运营公司加价收取水电费案

  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海珠区聚德路某运营公司,于2023年5月至2024年7月期间按照5.2元/吨收取园区租户水费,超过其向自来水公司缴纳的水费单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时按照0.8元/度至1.3元/度收取租户电费,超过其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费单价,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3月20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92358元

  案例四:白云区石马村某厂房加价收取电费案

  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白云区石马村某厂房房东黎某某,于2024年5月至2024年11月期间按1.3元/度至1.38元/度收取租户电费,超过其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费单价,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已退还全部多收电费,2025年2月18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9215.2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番禺区钟村街某商铺加价收取电费案

  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番禺区钟村街某商铺房东廖某某,于2023年5月至2024年5月期间按照1.7元/收取租户电费,超过其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费单价,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已退还全部多收电费,2025年2月7日,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5254.2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增城区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加价收取电费案

  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增城区荔湖街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按照1.2元/度收取某商业综合体租户电费,2024年4月至8月按照1.1元/度收取租户电费,超过其向一手物业公司缴纳的电费单价,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1月21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9041.4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海珠区某酒店有限公司加价收取电费案

  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海珠区南珠路某酒店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至2024年7月期间按照0.8元/度收取租户电费,以0.5元/度收取专变服务费,实际电费收费标准仍为1.3元/度,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已退还全部多收电费,2025年1月23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天河石牌街道某出租屋加价收取电费案

  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天河区石牌街道南镇东大街某出租屋房东李某某,于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期间按1.5元/度向承租人收取电费,超过其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费单价,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3月24日,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罚款1117.32

  案例九:黄埔区荔红路某出租屋加价收取电费案

  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黄埔区萝岗街道荔红路某出租屋房东刘某某,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按1元/度向承租人收取电费,超过其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费单价,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已退还全部多收电费,2025年3月24日,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黄亚兰

  通讯员 穗市监

编辑:卢绍聪   责任编辑:于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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