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16届89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据介绍,1986年,广州在全国率先举办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活动,至今共有462位港澳台侨代表人士及外国友人获此殊荣。2010年《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出台施行。
《规定》在继承以往授荣工作制度安排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健全授荣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规范程序。
根据《规定》,广州市荣誉市民须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在荣誉市民人选所作贡献范围的划定上,既包含支持本市经济发展、教科文卫体和公益慈善等事业,又新增了参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共建“一带一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的内容。
《规定》明确,开展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期间,广州将成立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涉及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荣誉市民享有应邀参与本市重大活动等方面的待遇。荣誉市民的推荐方式包括单位推荐和本人自荐,授荣活动经报批后一般每5年开展一次。
《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广州市荣誉市民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经推荐和审核相关程序,可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支持本市经济发展,在投资、贸易、纳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等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发展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促进本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交流合作、融合发展,推动本市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本市与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促进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拓展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广州国际形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为本市引进资金、项目、高层次人才、重大科技成果,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为本市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张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