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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全文

2025-01-21 22:41 来源:广州人大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通过的《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1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月21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的决定

(2025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

  (2024年11月29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三章  飞行服务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五章  应用推广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基础设施建设、飞行服务、产业发展、应用推广等活动,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化安全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低空经济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创新驱动、应用牵引、协调推进、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低空经济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本市低空经济发展统筹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决职权范围内的低空经济发展问题,依托省人民政府、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的三方协同管理机制,推动解决低空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低空经济发展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产业支持政策,建立促进低空经济创新发展的工作机制,有序推动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应用推广等活动。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低空经济发展工作,编制本市低空经济发展规划,协调推进和落实低空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空港委)负责统筹建设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和地面配套基础设施,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协调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推进低空空域分类划设和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低空制造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与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生产等相关的低空经济产业发展。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开展低空飞行应用场景培育,推动低空出行和物流行业发展,做好地面交通、水上交通和空中交通的衔接。

  公安机关负责对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气象部门负责组织低空飞行气象保障服务工作,会同民用航空气象部门将低空飞行气象服务纳入全市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体系,开展起降点和航线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组织低空飞行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技术研发,制定气象监测规划和低空安全飞行的气象标准。

  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和数据、体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邮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低空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发展低空经济方面走在前列,争取国家、省有关单位在本市开展低空经济试点示范,推动在低空空域改革、飞行服务保障、产业融合发展、运营市场推广等方面先行先试。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广州空港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市交通运输、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市气象等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市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低空智联网基础设施和地面配套基础设施等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协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七条  广州空港委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区人民政府,按照统一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建设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与省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分析低空飞行活动信息,掌握低空全域飞行动态;

  (二)公布低空飞行基础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

  (三)提供低空飞行申报、飞行情报、气象信息、飞行告警等相关服务;

  (四)协助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等开展低空飞行秩序和飞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五)参与开展低空飞行应急救援报告处置等工作;

  (六)制定各类低空飞行运营平台的接入标准;

  (七)承担低空飞行服务的其他工作。

  机关、企业、行业组织等建设运行的低空飞行运营平台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并接入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确保接入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广州空港委等有关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推进低空飞行通信、导航、监视等设施建设。

  市气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小型气象观测站,为低空安全飞行提供气象服务。气象观测站应当配置基本气象观测设备和移动式综合气象观测设备,保障探测风向风速、能见度、雷电、降雨、气压、气温、湿度等气象要素需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务和数据、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统筹建设低空飞行监视数字化底座。

  低空飞行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监测等设施的实时数据应当接入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第九条  广州空港委应当会同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应用场景需求,统筹推进低空飞行起降、货物装卸、乘客候乘、航空器存放、能源补充、维修保养等地面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交通运输、港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推动有条件的交通站场、码头、公交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园、体育场馆、商业中心等建设地面配套基础设施。

  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参与地面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在符合经济、技术、环境可行性论证的城市核心商务区、交通枢纽站点、医院、公园、学校、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岛屿等,按照规划布设地面配套基础设施。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信息及时报送广州空港委以及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需要撤除或者变更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低空飞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广州空港委的同意,并在撤除或者变更前十日将相关信息报送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低空飞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维护工作,保障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三章  飞行服务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争取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在本市分类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和管制空域。适飞空域和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通过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争取国家支持探索建立低空空域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保障空域用户的差异化需求,实现低空空域资源有效管理和充分利用。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有关低空飞行申请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过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提出飞行活动申请,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应当及时反馈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审批结果。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安全指南,由广州空港委负责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在适飞空域开展低空飞行活动依法无需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的,应当在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报备实名登记信息,确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全过程实时向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报送飞行活动信息和动态数据。

  第十四条  气象条件不符合低空安全飞行气象标准的,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应当立即通知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暂停低空飞行活动,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低空飞行发生异常情况时,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处置并报告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服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指令。发生低空飞行安全事故的,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应当立即报告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开展救援。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推动低空经济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围绕整机制造、原材料、关键零部件、系统软件、检验检测等产业开展精准招商,引进、培育、壮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按照规定给予用地、资金、人才等政策支持。

  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培育低空经济领域龙头企业和产业链供应链关键核心企业,支持航空器整机研发、制造、运营、检验检测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网络通信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市场为主导、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推动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重点突破航空动力、复合材料、飞行控制、通信导航监视、智能避障、降噪减排、低空反制、抗风扰控制、测试系统等关键核心技术。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建设低空经济领域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引导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共性技术研发。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发挥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投贷联动、风险补偿、科技保险等方式推动低空经济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创新活动,引导政府投资基金、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参与低空经济产业投资。

  地方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低空经济领域企业和产业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加强低空经济相关专业建设,与低空经济领域企业合作开展航空器制造、维修、飞行操控等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驻穗适航审定机构建设,按照规定给予用地、人才以及科研设施设备支持,制定政策措施推动低空经济领域企业申请适航审定。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发展适航审定的专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提供培训、咨询、适航验证和试验试飞技术支持等服务,协助适航审定机构开展适航审定标准制定、适航验证研究、关键审定技术攻关等工作。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低空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支持企业在低空经济领域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支持行业组织、企业组建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构建行业专利池,推动低空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交易、许可、投融资。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试飞基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试飞基地负责提供内场性能测试、外场飞行测试、航空器运行风险评估、试飞试验等综合性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域协调、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在产业合作、场景开放、城际出行、飞行保障等领域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的沟通协作,在本市举办低空经济产业相关论坛、赛事、会展及其他交流活动。

第五章  应用推广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培育市场需求,围绕物流配送、载人运输、旅游消费、应急救援、城市管理等领域打造示范应用场景。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发布低空经济应用场景清单,加大应用场景推广。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商务部门应当结合物流园区、快递分拨中心、重要商务区等布局,推进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城市、农村、山区、海岛等开展货物运输、末端配送、应急递送等物流场景的应用。

  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物流快递企业开展即时配送、商务闪送、快件转运等低空物流业务。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市内、城际、跨境等载人运输航线的运营,推动发展交通联程接驳、空中通勤、商务出行、粤港澳大湾区跨境飞行等低空出行新业态。

  第二十六条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交通运输、广州空港委等部门应当推动低空文化园区、飞行营地等建设,支持企业开展低空观光旅游、低空飞行表演与培训、低空赛事、低空运动等活动,打造低空旅游网。

  第二十七条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低空飞行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救援机制,推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应急救援、医疗救护、消防救援等场景的应用。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具备条件的重点医院、血站、医疗检验中心等,运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对血液制品、检测样本、供体器官等进行快速转运。

  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推广无人驾驶航空器应急救援装备在高层建筑消防、森林防火、灾害救援等场景开展示范应用。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监测、生产管理、病虫害防治等场景的应用。

  第二十九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气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应当推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自然资源调查和测绘、环境监测、警务活动、交通疏导、气象监测、城市管理、河流巡查和防洪、森林巡查等场景的应用。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南沙建设海陆空全空间无人体系试点,推动低空经济新场景、新模式、新业态在南沙开展示范应用,走在全市前列。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海陆空全空间无人体系建设方案,加快场景开放,推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无人设备在物流配送、低空交通、海洋监测、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消防救援、城市管理以及海上搜救等场景的应用。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各类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主体应当依法承担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活动的安全主体责任。

  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飞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可以依法开发与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保险产品,推广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第三者责任保险示范产品,与整机制造企业、运营企业合作开发适应低空飞行特点的商业保险产品。

  低空经济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等可以联合设立低空安全保障基金。因低空飞行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不能得到及时赔付的,可以由低空安全保障基金先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航空器及操作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出行前检查,采取技术措施保障控制系统安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航空器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质量追溯、召回和售后服务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环节的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召回管理工作。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依法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从事低空飞行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和处理数据。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国家安全数据以及个人隐私数据泄露、篡改、丢失和损毁的情况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侦测、反制等人员和装备设施的配备,充分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防范技术,推进全市重点区域反制网络体系建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干扰、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正常飞行状态。

  第三十六条  发生低空飞行安全事故的,公安机关负责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市人民政府或者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牵头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根据需要可以协调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参与调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鉴定,依法依规认定事故责任,依职权按程序作出处理。

  低空飞行安全事故调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照飞行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由有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以非法手段干扰、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正常飞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直升机、通用飞机、滑翔机、热气球、飞艇等从事通用航空及相关活动的,参照适用本条例,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另行制定规章;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

编辑:朱文婷   责任编辑:于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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