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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大功效、伪造数据?广州重拳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2026-07-29 20:53 来源:南方网·粤学习

  笔者从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今年以来,该局持续强化广告导向监管,开展民生领域及互联网广告专项治理行动,依法查处一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全力维护广告市场秩序。7月29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年第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为广大从业者敲响警钟。

  案例一:广州市某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络发布广告,宣传枫籽油系列两款普通食品。宣传内容包含大量不实数据,利用专家学者名义、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进行宣传,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用语的有效佐证材料。

  当事人通过网络刊载非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内容“你是否发现自己经常健忘、丢三落四,记忆力下降严重?大脑似乎越来越不够用了,这个时候就需要警惕了。这是大脑营养在流失,大脑白质层和灰质层里面的神经酸流失发出的信号。”当事人发布的普通食品广告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广告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二:广州市晴某医疗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运营的“某某精准心理”账号发布多篇涉及疾病名称、成功治疗案例、3PT诊疗技术、疗效承诺、咨询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医疗广告推文,且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医疗广告推文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推文含有“不存在治不好”“不存在遗传”等功效性保证,使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等内容。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四十六条规定,南沙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并处罚款600000元。

  案例三:广州市某艺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官方网站发布“其中囊括广东省联考状元、河南省联考状元、安徽省联考状元、广州美术学院状元、四川美术学院状元等几十名其他各院校状元”的引证内容,未做到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

  当事人在官方网站“联考大捷战果显赫”中发布了培训学员的姓名和成绩,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00元。

  案例四:广州某药师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商品宣传页面上发布带有“早泄治疗”文字内容。经查证,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擅自发布上述文字内容,且该文字内容与药品说明书上的功能主治不符。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广告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五:广州某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5年6月1日开始在某平台旗舰店内“中频激光综合治疗仪XY-803”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页面发布带有“7路输出,至多7人同时理疗 新升级前置插孔、告别缠线烦扰,多部位适用 深层理疗 缓解酸痛”等内容的广告。在“中频激光综合治疗仪XY-807”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页面发布带有“6大核心优势 缓解多部位酸痛困扰,多部位适用 深层理疗 缓解酸痛”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上述广告发布前,未取得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文件。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广告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1832.72元。

  案例六:广州方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账号发布含党旗元素的短视频;在经营场所售楼部外摆放写有“2025年小学/初中招生小区仅十里方圆”的宣传立牌;在账号发布含有“高铁30分钟直达深圳福田,50分钟畅达香港西九龙”表述的文章;在经营场所大堂KT板展示含有“紧邻4号线黄阁站|地铁31号线”内容的宣传物料,并标示楼盘具体位置及31号线、15号线、广深港磁悬浮线等规划中的路线站点等内容。

  当事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南沙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处罚款201018.77元。

  案例七:广州梦某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研”系列产品页面详情内,使用“精准拦截油转痘冒痘-81.62%↓”“冒出油量-66.05%↓”“黑头闭口-51.91%↓”“冒痘频次-65.77%↓”“泛红刺痛-25.54%↓”“养成不易长痘机冒痘-90.3%↓”“黑灵芝提取物抑制5a-还原酶降低皮脂分泌+35%↑”“羟基积雪草甙抑制TNF-a/IL-1β通路炎症因子-50%↓”“四氢甲基嘧啶羧酸逆转紫外线诱导的MMP-1损伤屏障修复速度+40%↑”等表述,所有数据无法提供真实出处,且无法验证数据的准确性。

  当事人在“某研”系列产品页面详情内,利用专家教授名义、科学论坛等机构头衔内容进行宣传,无法提供其身份和头衔的真实出处。

  当事人分别在2025年11月至12月、2026年1月、2026年3月,以刷单形式虚构销售量,导致其销售状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五)项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并处罚款60000元。

编辑:吴潜之   责任编辑:陈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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