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事关高质量充分就业、事关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近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6200余件。
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五件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典型案例,广东有两个案件入选。其中一案发生在深圳市盐田区,涉及拖欠劳动报酬超百万元。
案情显示,深圳市某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系30余宗劳动争议案件和70余宗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人邓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和股东。在案件执行期间,邓某擅自决定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收支公司款项,转移资金234万余元。
其间,执行法院向该检测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邓某未如实申报上述转移资金的情况。随后邓某归案,并于当月支付八万余元拖欠工资,获得三宗劳动争议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同时,通过家属向执行法院汇入121万余元用于清偿在相关劳动争议案件中拖欠的劳动报酬。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邓某属于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邓某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的判决、裁定,依法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家属代为清偿所欠劳动报酬等情节,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劳动报酬是基本的民生保障费用,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关心的权益。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的判决、裁定,既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又损害人民群众民生权益,依法严惩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判决犯罪、强化民生司法保障是法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内在要求。
被告人作为被执行公司的总经理,为逃避公司执行义务,擅自转移公司财产,致使众多劳动者的胜诉权益无法及时兑现。法院依法从重处罚,并促使被告人家属代为清偿所欠工资,有效维护司法权威,有力捍卫劳动者民生权益,彰显依法严惩恶意欠薪犯罪的鲜明政策导向。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黄慧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