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是第四个全国生态日,也是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日。生态环境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程的十大案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是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两种途径。在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电镀基地多家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人民检察院全流程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磋商、诉讼、执行环节,深化“政府索赔+检察支持”的协同履职模式。
电镀基地偷排废水
坑塘水质重金属超标
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在广东省东莞市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某电镀基地附近坑塘水质超标,基地企业涉嫌偷排电镀废水。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结果显示,上述电镀基地附近受污染影响坑塘面积约12万平方米,9个监测点位铬、镉、铜、锌等水质指标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Ⅴ类标准限值达3.1-22.3倍,总镍超过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相应限值23.1倍;沉积物重金属综合潜在风险评价等级为“极强风险”,原因为坑塘长期受纳基地企业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且具有历史型、叠加型污染特征,坑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达1.2亿元。
在案涉电镀基地发展历史长、企业变动大、管理不完善,造成案涉坑塘呈现历史型、叠加型污染特征的情况下,生态环境部门与鉴定评估机构密切配合,通过对坑塘水质及底泥现场取样、分析,确定环境损害程度及范围,系统、全面梳理分析基地企业行政处罚、涉刑案件、给排水平衡、污染物超标排放等情况,认定因果关系、确定赔偿责任。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经深入调查基地企业生产废水产生、排放情况,结合历年行政处罚、涉刑案件、生产废水排放监测结果等情况,认定坑塘严重污染与基地28家企业排放生产废水进入坑塘有关。
起诉27家企业赔偿
1.18亿元修复污水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与28家企业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等事项开展多轮磋商。经磋商,与1家企业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金额为214万余元;与其他27家企业磋商不成,提起诉讼。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坑塘生态环境损害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呈现历史型、叠加型污染特征,案涉企业对坑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但尚不足以导致全部损害后果,经综合考量,除1家企业与案涉生态环境损害不存在关联外,酌情判定另26家企业根据排放量按份承担所有赔偿费用的50%,共计约5762万元。
案件发生以后,东莞市政府制定坑塘水环境整治方案,通过改建基地生产废水集中处理厂,对坑塘约48万吨存量污水进行处理,并清理坑塘底泥5万余吨,同步改造基地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雨水收集处理系统,累计投入费用达1.18亿元,区域水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立足本案实践,生态环境部门与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协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机制。
“该案在行政司法协作、生态环境损害认定、责任分配等方面具有一定示范意义。”复旦大学教授张梓太表示,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探索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履职模式,全程参与环境损害案件调查取证、磋商释法、诉讼、执行环节,为生态环境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提供了实践素材。此外,该案明确了损害行为虽发生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出台之前,但若导致的损害后果持续至制度出台后,仍可依法主张索赔。
记者了解到,截至2026年7月,全国各地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7.04万件,涉赔偿金额超过355亿元,推动一大批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21个省份累计建成各类替代修复基地300余个,切实守住生态安全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