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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加价收取电费?广州一家物业公司被罚款75万

2024-09-03 21:58 来源:南方网

  近期,广州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电费加价问题专项整治,严格依法查处电费违规加价行为。现公布第二批违规加价收取电费典型案例。

  案例一

  番禺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举报线索,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1.5元/度的单价向番禺区钟村街中三路段大地塘某创业公馆内各分表用户收取2023年5月的电费;按1.36元/度的单价向公馆内各分表用户收取2023年6月至7月的电费;在收取2023年8月的电费时,向部分分表用户以1.36元/度的单价收取电费,另向部分分表用户收取0.89元/度的电费外加0.47元/度的“代收公共照明分摊费”等费用,实际电费收费标准仍为1.36元/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6月14日,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违规加价收取电费行为给予警告、罚款755176.4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海珠区某公寓

  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举报线索,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海珠区后滘西大街三巷某公寓经营者,于2023年5月至10月期间按1.5元/度的单价向公寓内租户收取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5月10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违规加价收取电费给予警告、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335.67元、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增城区新塘镇卫山北三路某公寓

  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举报线索,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增城区新塘镇卫山北三路某公寓房东刘某某,于2023年5月至7月期间按1.5元/度的单价向公寓出租屋租客、1.2元/度的单价向公寓商铺收取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复查发现,当事人改为以0.9元/度的电价收取商铺电费,同时又按用电量收取0.3元/度的物业费,各商铺实际结算电费单价仍为1.2元/度。2024年4月3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天河区棠下南闸大街某商铺房东

  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举报线索,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天河区棠下南闸大街某商铺房东杨某,于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按0.823元/度的单价收取商铺租户电费的同时,另按0.677元/度的标准收取供电服务费,实际电费收费标准为1.5元/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月11日,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4814.8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天河区荷光路某出租屋

  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举报线索,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天河区荷光路某出租屋房东潘某某,于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按1.13元/度的单价收取租户电费的同时,另按0.37元/度标准收取公摊管理费,实际电费收费标准为1.5元/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4月23日,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2219.2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天河区员村上社大街某出租屋

  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举报线索,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上社大街某出租屋管理者文某某,于2023年5月至2024年6月期间,按1.5元/度的单价向租户收取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8月22日,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1608.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天河区石牌上谷大街某出租屋

  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举报线索,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上谷大街某出租屋管理者樊某某,2023年6月至2024年7月期间,以“综合物业费”的名义加收租户电费,实际以1.5元/度的单价计算,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8月6日,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111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白云区新市西街西一巷某出租屋

  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专项工作安排,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新市西街西一巷某出租屋管理者陈某某,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间,以0.88至1元/度不等的单价向租户收取电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7月30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296.3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白云区萧岗北门东街二十二巷

  某出租屋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举报线索,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白云区萧岗北门东街二十二巷某出租屋管理者李某某,于2023年5月至10月期间按1.5元/度的单价向租客收取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2月20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广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编辑:朱文婷   责任编辑:卢绍聪   校对:赖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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