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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出台楼市新政:飘窗、阳台、入户花园均不计容

2025-02-01 16:26 来源:南方+

  1月31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支持“好房子”规划设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市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用地的规划设计提出新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提高住宅产品的实用率。例如,净高、进深不超2.1米X0.8米的飘窗,以及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标准层总面积18%(减除阳台、入户花园面积)的阳台、入户花园,均不计算容积率。另外,住宅建筑首层用作建设停车库的建筑面积,也不计算容积率。

  《实施意见》对项目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容积率计算进行了优化:须移交政府的幼儿园、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养老设施、垃圾中转站等公共配套设施,超出规划条件约定建筑面积的部分不计算容积率,未超出部分按原计容规则执行;商住用地建设项目配建的幼儿园、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养老设施、垃圾中转站等须移交政府的公共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屋顶的辅助用房(包括公共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人防报警间、通信基站机房等)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实施意见》还着重提升“好房子”的居住舒适性:新建小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按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执行;旧区改建项目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按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执行。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 时至16 时。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意见》对江门不同区域的停车位配建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并给出了详细的区域划分图(如下图)。

  其中,江侨路、西江、江海路、东海路、金瓯路、睦州水道、五邑路、江门大道围合范围,以及新会区会城街道新会大道以北范围,住宅建筑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或每户配建不少于1.2个标准停车位(详见附图);中心城区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住宅建筑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或每户配建不少于1个标准停车位;新会区10个镇辖区,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或每户配建不少于0.7个标准停车位。

  《实施意见》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县级市可参照该意见执行。新出让商品住宅用地按照此《实施意见》执行,须在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表述,并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和土地出让合同。

  南方+记者 黄烨倩

编辑:吴潜之   责任编辑: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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