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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定新规: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保障房比例不得低于10%

2024-10-21 19:00 来源:南方+

  一直以来,广州市要求城中村改造项目应统筹考虑周边业态、居住人口、职住平衡、租金承受能力等情况,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丰富房源户型、增加套数供应,通过专业化、规模化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助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发布,提出对拆除新建类和拆整结合类城中村改造项目,除安置房外的住宅规划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下称“10%比例”)。

  城中村改造项目分类实施保障房配建

  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三类,户型面积设置遵照有关规定,具体种类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结合需求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广州市利用城中村改造地块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以单独选址划拨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用地,由广州安居集团作为用地单位集中新建保障性住房。

  (二)以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配建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由广州安居集团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接收管理。商品住宅用地分期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应安排在首期。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保障性住房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在商品房规划建设总量完成80%前,取得保障性住房竣工联合验收合格证并按规程通过广州市住房保障办的承接查验后,办理移交手续,否则后续商品房建设不予办理相关竣工手续。

  (三)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范围规划建设量超出自身改造建设量的规划节余(以下简称“规划节余”),以及回迁安置房源有节余的,应当优先用于按照1∶1抵扣保障性住房配置建设量,由改造实施主体会同广州安居集团以集中新建、委托代建或者以建安成本价回购等方式予以落实,抵扣后仍有节余的,可以由区政府主导利用。

  (四)单个城中村改造项目因资金平衡、规划限制等约束条件难以达成10%比例的,应当确保至少达成5%比例(其中至少3%比例应当集中建设),其余建设量由项目所在行政区政府统筹提出切实可行的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折抵、转移到其他城中村改造项目、另行供地、商品住房配建、收购商品房等方式补足。确有困难无法达成或者补足的,应当由区政府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意见后报请市政府审批同意。

  (五)单个城中村改造项目以集中新建、配建、规划节余、回迁安置房源节余等方式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超过10%比例的,超出建设量可以结转抵扣项目所在行政区其他城中村保障性住房建设量,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广州安居集团建账跟踪记录,每年底对尚未落实10%比例或者统筹补足的,又未经审批同意的情况反馈各区并上报市政府督查。

  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车位(车库)等附属设施应当以相邻楼栋集中建设,确实不能整栋建设的,应当以连续楼层建设,相应的用地按划拨处理。

  安置区保障房面积不低于回迁房25%

  《征求意见稿》提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在征求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基础上,按照村民自住需求、住房出租经营需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做好复建安置区户型模数、户型组合调查研究,因地制宜优化安置区规划建设方案、建筑设计方案。

  按照“相对分离、集中布置、便于管理、安全舒适”原则,在征求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基础上,分别以相邻楼栋相对集中建设村民自住住房、租赁住房,确实不能整栋建设的,应当以连续楼层建设。租赁住房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建设并配套生活服务设施,参照集中式公寓形式进行服务管理。

  复建安置区用于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单间宿舍、小户型住宅等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村民、村集体回迁住宅建筑面积的25%,倡导多建设集体宿舍、单间宿舍。

  《征求意见稿》引导鼓励将个人产权和集体产权的租赁住房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住房租赁机构整体市场化运营,或者将租赁住房以实物出资入股方式组建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以由市、区按照公共服务需要整租。

  复建安置区租赁住房,经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且整租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占村民、村集体住宅建筑面积的25%以内的建设量和超出建设量,可以分别按照5∶1和2∶1折抵不超过除安置房外的住宅规划建筑面积的5%对应的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量。

  复建安置区住房整租运营的,不影响产权人依法进行住房抵押、转让,或者按约定收回自住。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组织编制和审查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改造方案(含片区策划方案、实施方案,下同)时,应当明确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复建安置区在征求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基础上配置租赁住房的原则要求。

  鼓励对已审议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优化调整。《征求意见稿》指出,在本意见公布实施前,已经审议通过的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改造方案,鼓励按照本意见相关规定修改完善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和租赁住房配置相关内容,并由城中村改造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决策、变更手续;难以修改完善的,可以按照已审议通过文件继续推进实施。

  南方+记者 郎慧

编辑:林涛   责任编辑:卢绍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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