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建局日前印发了《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加强计划统筹管控,除工改普通工业以及以建设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以外,审慎新增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并借鉴兄弟城市经验,建立房票制度,探索城市更新项目补偿安置多元化路径。《意见》将于2025年4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统一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管理
《意见》针对深圳存量城市更新项目面临的共性问题,在深圳现行城市更新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框架下,从计划统筹、规划优化、用地管理、税收优惠、融资支持、提高效率、促进实施等方面对现有政策进行细化和完善,加快推进项目实施。《意见》适用于按照《深圳市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实施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根据《意见》,统一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管理。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未明确有效期且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未经批准的,自《意见》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设定有效期,并对项目可实施性进行研究。不具备可实施性的项目,按程序确认后公告失效。
已明确有效期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因政府原因导致超过计划有效期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从《意见》施行之日起或原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截止之日起顺延,单次顺延时间不超过1年。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应至少在计划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将规划草案报送有关部门审查。有效期内已完成公示程序但未获批准的,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内按规定上报审批;规划草案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未获批准且已过计划有效期并未完成延期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失效。
2023年7月24日前计划公告的项目按既有模式推进
城中村改造项目一直备受关注。《意见》明确,2023年7月24日前已公告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可按既有城市更新模式推进。
其他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按照既有城市更新模式推进: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零星城中村居住用地,确需与周边其他类型用地统筹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中,涉及多块零星城中村居住用地的,其总面积不超过拆除范围的10%;2023年7月24日前因落实法定规划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经相关部门同意提前拆除,且已拆除或虽未拆除但已签搬迁补偿协议并支付搬迁补偿款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在《意见》施行之日起2年内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2023年7月24日前已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示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在《意见》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计划公告);2023年7月24日前已经市政府明确按既有城市更新模式改造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减少规划商业类建筑面积
《意见》明确,已经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但尚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项目(含城市更新单元内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部分用地),在保持规划批准的非商业类建筑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减少商业类建筑面积。
对于具备实施条件、未批规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允许结合现状建设情况合理确定规划容积。《意见》施行之日前已批准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但尚未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经区政府或市前海管理局确认2年内可确认实施主体的,可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对规划容积进行校核,不受现状容积率不低于2.5限制。合理配置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共利益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
另外,将多举措促进项目实施。推动多元化安置补偿,建立房票制度,探索城市更新项目补偿安置多元化路径;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探索“开发企业+融资平台(投资方)+银行+施工企业”多方监管方式,避免资金重复监管。支持金融机构对条件成熟项目提供信货服务, 鼓励已对项目融资货款的金融机构参与项目处置,支持金融机构提供针对第三方承接项目的配套金融服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依法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减免。明确通过引入第三方承接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调动承接主体积极性。
南方+记者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