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清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的意见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月6日到14日,为期9天。根据公告,拟调整内容如下:
· 提高租房提取频次,缴存人租房提取时间间隔缩短至3个月。
· 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租住商品房,租赁合同已在“清远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的,最高限额全市统一提高至2500元/月/户;租赁合同未在“清远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的,提取额度提高至1000元/月/人。
· 申请人家庭第一次和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公积金贷款实际可贷额度应根据账户余额倍数标准计算确定,但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且不得超过购房款或抵押物价值的规定比例。
· 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后5年,男性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68周岁,女性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63周岁。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对上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或建议。提出意见或建议的,请以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单位提出时请加盖单位公章,公民提出时由本人签名)。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卢绍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