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出租屋水电费加收”乱象,广州出台规定:违法加收可罚五倍以下金额
11月2日,记者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广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广州市租赁房屋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代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聚焦租房居民生活水电费
划定费用代收法律边界
针对出租人加收或变相加收水电费用的现象、执法缺乏具体认定标准的困境、“明面合规、暗中加价”的问题,2026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将出租房屋水电费代收管理纳入地方立法议程,以地方性立法破解出租房屋水电费加收困局。
在立法实践中,既要保障国家的价格秩序得到贯彻执行,又要防止行政权力过度介入民事关系。为此,《规定》精准界定行政机关的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在水电费用代收管理中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规定》共11条,聚焦租赁房屋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代收行为这一具体问题,对水电费用单价和数量怎么计算、分摊费用如何收取、加收水电费用有哪些具体情形、代收水电费时应该出示哪些材料、如何加强管理监督等作出了细致规定,划定租赁房屋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代收行为的法律边界。
《规定》提出,水电费用应当“按价按量”收取,即代收费人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政府定价和承租人水电使用数量,向承租人收取。
《规定》明确水电费用单价和水电使用数量的计算方式。水电费用单价区分两种计价模式计算:执行合表水电价格的,单价不区分水电使用数量的价格档次,按照政府制定的合表水电价格计算;执行阶梯水电价格的,单价按照供水供电企业出具的缴费明细所载明的当期平均价格计算。
水电使用数量区分“一表一户”“一表多户有分表”“一表多户无分表”三种情形计算:单户承租人使用一个供水供电企业用户编号的,按照供水供电企业出具的缴费明细所载明的水电使用数量计算。多户承租人使用一个供水供电企业用户编号,且代收费人为各承租人安装分表的,按照分表指示的量值计算。多户承租人使用一个供水供电企业用户编号,且代收费人未为各承租人安装分表的,按照代收费人与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水电使用数量计算方式计算。
明确8种加收情形
违法加收罚五倍金额
《规定》明确,加收或者变相加收水电费用,是指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超过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政府定价或者承租人水电使用数量收取费用。
8种情形具体包括:向承租人收取的水电费用单价高于应当交纳的水电费用单价;超过承租人水电使用数量收取水电费用;为承租人安装了分表的,通过使用计量性能不合格的分表或者破坏分表计量准确度,致使分表指示的量值超过承租人实际水电使用数量;向全体承租人收取的水电费用总额高于代收费人向供水供电企业交纳的当期水电费用金额;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分摊水电费用计入承租人专有部分水电费用收取;将水电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计入水电费用收取;以水电使用数量为基数计收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加收情形。
《规定》指出,代收费人代收水电费用,应当在当期收费前,向承租人出示供水供电企业出具的缴费明细;如果属于“多户一表”的,还需要出示各承租人的当期水电使用数量和应交纳的水电费用;如果涉及分摊费用的,还需要出示费用分摊清单。《规定》明确,加收或者变相加收水电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加收或者变相加收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加收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规定》要求供水供电企业出具的缴费明细应当载明用户编号、计费时段、水电使用数量、单价、金额和当期平均价格,以便于代收费人和承租人全面了解水电费用组成情况。承租人凭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可以向供水供电企业查询该租赁房屋水电费用缴费明细。
针对现实中存在承租人恶意拒付应当支付的水电费用的情况,为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法规中增加了“实际发生的承租人专有部分水电费用以及经专门约定并单列收取的分摊费用,承租人应当支付”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