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订的《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预案》对组织指挥体系、灾害预警、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灾后救助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并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突发性自然灾害2小时内上报
为加强和规范灾情信息统计上报,修订后的预案明确,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相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灾情信息。
在报送时限上,《预案》提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2小时内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接报后2小时内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对于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30分钟内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接报后30分钟内向应急管理部报告。必要时,县级、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可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越级向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部报告,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补报。
《预案》还强调,涉及自然灾害因素的死亡失踪人员,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不得以灾种未确定、人员身份信息未确认、事件性质有待认定、“属意外事件”等理由迟报、瞒报死亡失踪人员。
分级启动应急响应,完善响应措施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其中Ⅰ级响应级别最高。
新修订的《预案》对应急响应分级指标进行了调整。如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由原来“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调整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6万户以上”;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由原来“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调整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预案》还提出,当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革命老区、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等救助能力薄弱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根据不同的响应级别,《预案》进一步完善了响应措施,对各减灾委成员单位参与机制和具体职责分工进行了细化和调整。
加强响应联动,根据变化及时调整
本次新修订的预案要求加强国家、省级、地市应急响应联动。《预案》提出,国家对广东省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广东省要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省级应急响应。地市启动Ⅲ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省减灾办报告。
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省减灾办立即向国家防减救灾办报告,向相关地市通报,所涉及地市要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陈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