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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风博主被“AI换脸”软件偷走“脸”?法院这样判!

2025-01-07 23:25 来源:南方网

  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批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九个案例以人格权司法保护为主题,涉及妇女人格尊严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保护、自媒体时代声音权益保护、AI时代肖像权保护等多个热点前沿问题,彰显了司法对大数据、人工智能背景下人格权保护新需求的及时回应。

  其中,赵某诉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是一宗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进行AI换脸构成肖像权侵权的案件。面对人工智能深度合成技术的快速发展,法院明确AI程序运营者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应承担法律责任,加强人工智能时代自然人肖像权的保护。

  据了解,赵某是一名拥有5.6万粉丝的短视频博主,经常拍摄上传国风造型短视频。某公司旗下运营一款手机“换脸”软件,用户可以挑选该软件里众多网红及明星的肖像视频,点击即可实现“换脸”效果,购买会员后还可以无水印导出“换脸”视频。赵某以该软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肖像视频进行“换脸”,侵害其肖像权并非法牟利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载有赵某面部、身体形象的视频,最初由赵某发布至某短视频平台。视频中,赵某虽以古风妆容着汉服出镜,但普通人仍可轻易识别出其身份。某公司将案涉视频上传至换脸软件作为要素模板视频供他人使用时,并未改变视频内容,赵某主体形象仍可明确识别,因此赵某对案涉模板视频及替换后视频中所对应形象的人物肖像均享有肖像权。

  制作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人脸等生物特征进行生成或编辑从而达到“换脸”效果,破坏了肖像与主体的同一性。某公司未经赵某同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使用赵某肖像制作了视频,其行为构成对赵某肖像权的侵害。

  因某公司已确认换脸软件中案涉赵某要素合成视频已被删除,故法院判决某公司向赵某赔礼道歉,并赔偿赵某财产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

  随着人工智能深度合成技术的快速发展,“AI换脸”等应用软件广泛兴起,对自然人肖像权的侵害风险日渐凸显。肖像权作为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向具有可识别性的自然人外部形象。本案明确了程序运营者在未经授权情况下使用他人肖像进行深度合成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人工智能时代下加强公民肖像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黄慧诗

  通讯员 曾洁赟 黄永新

编辑:朱文婷   责任编辑:林涛   校对:赖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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