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对购房提取公积金行为进行规范。通知提出,缴存职工以一次性或分期付款(非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购房满3个月(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缴存职工以购买自住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购房后短期内(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买卖,所购房屋具有明显的非自住住房用途,可以认定缴存职工本次所购房屋为非自住用途,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通知自2025年3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据通知,近期,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有“黑中介”以提供代办、协助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名义,违法违规帮助缴存职工以“真实不动产权证和相关发票”等不当方式虚构购房消费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然后短期内再将房屋转售并收取缴存职工高额费用。这种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破坏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危害了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运行。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从未批准或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有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均须依法依规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凡自称“内部渠道”“正规手续”可快速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并借此收取高额“手续费”的都属非法中介机构,请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盲目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卢绍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