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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探索制定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保制度

外卖骑手或可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医保

2021-10-04 07:47 来源:南方日报 姚瑶

  南方日报讯(记者/姚瑶)快递、外卖等行业兴起,给群众生活带来实实在在的便利,但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权益如何保护,市场如何优化监管等新问题也逐渐凸显。10月3日,南方日报记者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省人大代表陈琼的建议答复中了解到,我省将积极出台新就业形态各项政策措施,探索增加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作为特殊劳动法律保护主体,同时加大对企业(平台)转移经营风险、逃避用工责任的规制力度。

  陈琼在建议中提出,数量众多的快递、外卖骑手并非专职归属于某一家企业,多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导致骑手社保等权益难以获得保护;另一方面,骑手乱穿马路等现象突出,如何加强监督管理也是难题。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答复中表示,快递、外卖骑手属于典型的依托分享经济平台产生的去雇主化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这类用工新模式并没有相关规范,无法适用传统劳动保护措施,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相关权益也难以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对此,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我省已探索制定适用于新业态从业者的社会保险制度,例如新业态从业人员既可参加职工医保,也可参加户籍所在地居民医保,持有我省居住证的非户籍新业态从业人员,可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医保,享受同等财政补助。针对工伤保险,去年12月,我省率先将网约车司机、快递、外卖行业骑手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在养老保险方面,截至去年底,我省企业养老保险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达405.6万人。今年4月,我省出台《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取消灵活就业人员户籍参保门槛,取消外省籍和本省跨市流动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参保年限等限制条件。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答复中表示,下一步我省将积极探索出台新就业形态各项政策措施,推动修订《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中对用工灵活性有较大限制的条款,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平台)、从业人员、使用者(包括受益方企业)在新就业形态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探索增加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作为特殊劳动法律保护主体,加大对企业(平台)转移经营风险、逃避用工责任的规制力度,切实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另一方面,将严格电动自行车牌证管理,落实城市配送专用电动自行车经过登记并领取牌证方可上路行驶的规定,并引导外卖、快递企业规范用车,对本企业的车辆喷涂统一标识、进行编号。此外,将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企业加强管理,建立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奖惩机制。

编辑: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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