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郎慧)11月29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全面加强单位住房基金管理,规范住房基金使用。
单位住房基金是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含存量公有住房,下同)和房管部门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资金(包括职工将其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时,应向单位补交的价款)。
根据征求意见稿,单位住房基金的75%用于向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25%用于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维修(含对已售公有住房加装电梯,下同)。
对于重组或兼并的企业,其住房基金由重组或兼并后的企业管理、使用;关闭、破产的企业,其住房基金(发放住房货币补贴部分)首先用于向本企业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剩余资金可由企业、上级单位或托管单位统筹安排使用,用于房改房维修的住房基金交由上级单位或托管单位管理,仍专项用于房改房共用部位维修;撤销的单位,其住房基金由上级单位或托管单位管理、使用。
单位住房基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单位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征求意见稿明确,单位住房基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提交相关资料列明资金使用用途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单位住房基金使用用途符合专款专用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资金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使用的单位住房基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不得支取现金,如项目有变化或暂不使用等涉及变更的,须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并及时把住房基金返还到住房基金专户。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或挪用。
对于市本级行政单位、参公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财政核拨或核补经费)事业单位的住房基金,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更改单位住房基金上缴财政账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原标题:
广州市规范单位住房基金使用
75%用于未享受过购房优惠职工货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