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是一种“先付款、后消费”的商业模式。笔者从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近年来,广州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职责范围内预付式消费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8月3日,该局公布2026年度预付式消费领域第一批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州某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服务案
2025年5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长期悬挂已注销的广州某健康管理中心的营业执照,并以该已注销主体名义出具情况说明、对接投诉处置工作,拒不配合调解、否认消费关联、拒绝承担退款责任,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23日至6月11日期间,在越秀区寺右新马路某地址实际经营中,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生活美容商品或养生保健服务,隐匿自身真实经营主体信息,且现场工作人员拒不配合执法检查、隐匿客户台账等资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2026年2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广州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违法行为案
2024年4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当事人违规收取预付款。初查发现,当事人在从事美容服务经营活动中,采取预收全部费用后分次提供服务的方式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但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且在通知责令改正后仍未前去备案。
针对当事人逾期未办理备案的行为,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立案调查。经查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当事人未经备案发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940张,预收金额合计507644.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2025年6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广州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以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案
2025年4月,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以预付款方式提供美容美发服务,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价款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执法人员当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2025年5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以预付款方式提供美容美发服务,但始终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法定必备事项,且系统无法统计总会员数及收取总金额。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2025年8月,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改正、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广州市某餐饮有限公司收取预付充值款项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案
2025年8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发现,当事人在门店及前台设置会员充值宣传牌,通过微信小程序收取消费者预付充值款项,但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经查明,自2024年1月至2025年8月7日期间,当事人通过小程序收取消费者预付充值费用,但未以小程序或线下任何形式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法定必备事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2025年11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广州某美业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及未与消费者约定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及违约责任的行为案
2025年8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当事人经营期间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开展预付卡服务,与消费者签订的《产品服务购买合同》中未约定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同时在条款第五条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要求退费的,属于违约,须向乙方支付未消费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因乙方服务导致甲方受伤,甲方有要求终止合同退款的,双方可不受上述退款标准的约定另外协商解决”等内容。
上述条款仅对消费者单方面的违约行为进行责任约定,未对当事人服务行为造成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存在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2026年6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广州市黄埔区某美容院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5年9月,根据消费者举报,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美容院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美容院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祛痘服务协议》中,第六条“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因消费者未按时接受服务、使用其他品牌产品、特殊体质、不良作息等原因导致祛痘效果反复或无效的,均不视为当事人违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约定若消费者因自身原因解除协议,需支付已发生服务费用及相当于协议总费用25%的违约金。
该协议仅规定了消费者的违约情形和责任,未包含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25年12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6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广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6年3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线索发现,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公众号内使用预先拟定的《退费协议相关细则》《自助洗车充值协议》等制式合同文本,其中包含“购买或续费成功后费用不予退还”“消费者不得要求延期、退款或转让充值产品”“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与修改权”等内容,明确排除消费者退款、延期、转让等合法权利,免除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并单方享有解释权与修改权。
另查明,当事人2025年至2026年期间多次因格式条款问题被投诉举报,不属于首次违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26年4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广州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对消费者提出退还服务费用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行为案
2025年8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发现,当事人通过诱导方式推销优惠项目,致使一名89岁老人累计充值185100元,后当事人拖延、无理拒绝退还剩余预付款110384.65元,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
经查明,2024年11月至2025年9月间,消费者梁某在当事人店铺累计充值185100元,剩余金额110384.65元,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两次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剩余预付款,截至期限届满当事人仍未退款。
另查明,当事人曾于2025年3月因同类故意拖延退款行为,已被天河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属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2026年2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0384.65元、罚款883077.2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