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批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九个案例以人格权司法保护为主题,涉及妇女人格尊严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保护、自媒体时代声音权益保护、AI时代肖像权保护等多个热点前沿问题,彰显了司法对大数据、人工智能背景下人格权保护新需求的及时回应。
其中,蔡某诉卢某姓名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因冒用朋友身份证信息进行分娩,被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案件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要求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身份识别制度。
案情显示,蔡某、卢某是朋友关系。蔡某曾经用身份证等证件帮卢某在医院挂号产检。随后,卢某擅自使用蔡某的身份证信息办理入院手续并分娩了一个小孩。隔月,蔡某因身体不适就诊时发现其身份信息被卢某冒用生产,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卢某擅自使用蔡某姓名在医疗机构产检、生育小孩,已侵犯蔡某的姓名权。卢某冒用蔡某姓名生育小孩的信息尚未消除,对蔡某个人信息有较大的影响。结合蔡某受影响程度、卢某过错程度等情况,判决卢某赔偿蔡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判决生效后,法院还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提出严格患者身份识别管理、患者身份识别应贯彻整个诊疗周期等建议。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复函称将严格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责任,要求各医疗机构采取全面设置身份识别系统、加强培训等措施。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保护。卢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产检、产子,对被冒用人就医、生活等造成了不良影响,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也提醒公众在日常生活中须谨慎,莫将自己的身份证件借给他人或向他人轻易透露身份信息,防止身份信息被冒用,损害自身权益。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黄慧诗
通讯员 曾洁赟 黄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