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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新规:擅自停用消防器材最高罚款1万元

2026-03-03 21:02 来源:南方网·粤学习

  3月3日,《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从“高层公共建筑”扩展至省内所有高层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并对高层建筑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等行为设置了明确的罚款细则。

  《规定》涵盖的高层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高于27米)、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和高层工业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这使大量高层住宅小区、工业厂房的消防安全管理更有章可循。而此前施行的2001年版《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仅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住宅与工业建筑主要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此次修订填补了省级立法在这一领域的空白。

  明确责任主体

  消防安全管理人身份信息需公示

  针对高层建筑产权复杂、管理混乱的痛点,《规定》坚持群防群治、综合治理,强调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规定》明确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责任,并确定统一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应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自主或聘请专业人员定期检修建筑消防设施。对于高层工业建筑和超高层公共建筑,鼓励聘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或相关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从源头提升专业管理水平。

  禁止电动车进入高层建筑电梯

  擅自停用消防器材最高罚款1万元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规定》对如何预防火灾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规定》要求,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在断电或者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醒目标识。

  据《规定》,因维修保养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停用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经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示停用理由、停用时限、应急措施以及审批手续等内容。未按要求执行者,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引发的火灾事故屡见不鲜。《规定》在多处对电动车安全隐患做出强调。如鼓励在高层建筑设置智能阻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上楼入户装置;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高层建筑电梯轿厢,禁止电动车在各类消防安全空间停放充电等。

  此外,《规定》还积极回应城市发展新需求,要求消防机构加强高层建筑火灾检测等智慧消防建设,探索推动消防无人机建设应用纳入本地区低空经济规划建设范畴。鼓励消防管理人运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燃气泄漏自动报警和联动切断等智慧消防设施,提升消防安全技防水平;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全时段、可视化监测消防安全状况,化解安全风险。《规定》还要求,超高层建筑用气场所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联动装置,确保用气安全。

编辑:朱文婷   责任编辑:于艳彬   校对:梁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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