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围绕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征收实施等作出全面规范。
《办法》明确征收的最低补偿面积,即对于广州市家庭唯一住宅且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被征收人配合签约搬迁的,经申请可按40平方米进行房屋产权调换,40平方米内不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则按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补偿。据悉,这是在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首次在市级层面新增最低建筑面积补偿规定,精准照顾到配合征收的小户型、唯一住宅家庭。
《办法》还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补偿安置方式和更大范围的征收补偿。补偿安置方式上,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并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实施房票安置。对于符合规划并已依法登记的车位、车库等配套设施,明确可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此外,对于由市、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非住宅房屋,明确因国土空间规划、土地资源现状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破解非住宅房源匹配难题。
《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征收补偿标准。对于住宅房屋,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补助之和不得高于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搬迁时限奖励标准控制在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对于非住宅房屋,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补助之和一般不得高于周边同类型非住宅房屋的市场价格;搬迁时限奖励标准控制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以内。符合直管房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奖励之和的30%给予承租人弃租补偿,不再提供直管房住宅进行安置。
为提升效率,《办法》明确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注销登记有协议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办理的,政府将按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后,凭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等文件,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这一条款既尊重协议自治,也明确了依嘱托注销方式,在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后续开发建设,让公益项目、民生工程早日惠及人民群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