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刘嫚)为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有效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工商联印发了《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吸纳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或者特邀调解员名册,加强诉调对接工作,探索设立驻人民法院调解室,为商会调解提供工作场所。
商会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具有制度优势
为高效化解大量进入法院的商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介绍,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工商联共同部署在全国16个省、21家单位开展了商会调解试点。2014年以来,全国工商联法律部与最高法院司改办始终保持密切联系,不断总结交流试点工作。此次双方共同印发《意见》是总结试点探索经验、完善民营经济保护的举措。
上述负责人介绍,工商联所属商会是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自愿组建、自筹经费、自主管理的社会组织,在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纠纷方面具有制度优势。
目前,各级工商联组织3400多家,所属商会组织4.7万个,工商联系统各类商会调解组织约1520家。
《意见》要求,各级工商联加强商会调解组织建设,规范商会调解组织运行。《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平台,为商会调解发挥司法保障作用,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
商会调解以民营企业各类民商事纠纷为主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明确了商会的调解范围,指出商会调解以民营企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为主,包括商会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企业内部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涉及适合商会调解的民商事纠纷。
《意见》还要求,工商联加强对所属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支持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设立调解组织,规范调解组织运行方式,使调解成为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
此外,《意见》支持商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在民营经济领域的延伸拓展。支持企业、商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和谐稳定。鼓励行业商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建立专业化的行业调解组织。
《意见》还鼓励具备条件的商会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发挥商事调解组织化解专业纠纷的重要作用,要求商会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在省级工商联和全国工商联备案。
探索设立驻法院调解室为商会调解提供场所
在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方面,《意见》要求法院要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吸纳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或者特邀调解员名册,加强诉调对接工作,探索设立驻人民法院调解室,为商会调解提供工作场所。
同时,《意见》要求完善司法确认工作,为商会调解提供效力保障。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及时审查,依法确认。有条件的要积极开通在线调解平台,实现在线申请、在线确认,以提高工作效率。
在制度建设方面,《意见》要求,要为诉讼与商会调解的衔接提供制度保障。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落实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将适宜调解的纠纷分流至商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对于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依法导入诉讼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权。
此外,《意见》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工商联要大力支持商会调解工作,将其作为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的重要内容,结合当地实际,把握政策精神,抓好贯彻落实。各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要对辖区内商会调解组织的工作加强指导。充分运用各种传媒手段,宣传调解优势,总结推广商会调解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引导企业防范风险,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