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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企提供司法保障 贵州三级检察长与三千余企业代表座谈

2019-05-06 06:53 来源:南方都市报 刘嫚

盘州市检察院的“岩博酒业法律服务组”走进企业开展“专家会诊”。

“岩博酒业法律服务组”组员向企业员工现场讲解法律问题。

  “人民小酒”走红全国,随之而来的80多个仿冒品牌却让创始人、贵州省六盘水盘州市淤泥乡岩博联村党委书记余留芬颇为苦恼。余留芬遇到的“绊脚石”是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一个缩影。

  “创业失败可以从头再来,刑事涉案却能让企业一夜崩盘。”江苏省律协刑委会主任薛火根曾如此形容企业涉刑事案件的后果。

  在中央要求重视民营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两高一部”近一年来陆续发声,一方面要求民营企业依法经营,另一方面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提供司法保障,地方司法机关也陆续出台相关文件,落实政策要求。

  民营企业需要怎样的法律保护?如何避免司法实践中“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的现象发生?

  南都记者实地采访了解到,贵州省检察机关探索开展上百场“检察长·董事长”两长座谈会,与全省三千多名企业代表进行座谈,畅通了企业家反映问题的渠道。

  “人民小酒”被诉不正当竞争

  检察院建“法律服务团”会诊

  让余留芬没想到的是,其维护“人民小酒”品牌权益的正当行为竟会被诉商誉诋毁。

  “第一批‘人民小酒’在2017年的7月份上市,这是为了迎接盘州建市特别生产的一款酒。”余留芬告诉南都记者。

  这给了仿冒者可乘之机。制假、售假者开始盯上“人民小酒”,余留芬粗略统计市场上有80余家的产品在进行仿冒。仿冒的“人民小酒”不仅使用了相同字样,连布袋、酒瓶、包装都与“人民小酒”相似度高达80%以上,且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更有甚者,将余留芬的酒业公司告上法庭,称其发布打假文章是商誉诋毁的行为。

  “人民小酒”被仿冒事件的发生让余留芬意识到了品牌保护的重要性,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她以全国政协委员的身份呼吁“要让假货成为全民的公敌,对造假者重打重罚。”多位代表委员也接力呼吁“重拳打假”、“从源头杜绝假货”、“降低制假入刑门槛”。

  六盘水市检察院关注到了这一现象。2018年4月,由六盘水市检察院组建的企业法律服务团来到“人民小酒”酒厂,给出加快商标及外观专利申请注册的速度、设立专门法务部等知识产权保护建议。目前岩博人民小酒商标与人民小酒商标都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南都记者实地采访时关注到,六盘水市检察院于2018年5月下发《关于成立六盘水市检察机关企业法律服务团的通知》,成立专门的“法律服务团”,由市检察院检察长姜正权任团长,副检察长王永刚担任副团长。服务团下设六个法律服务组,“岩博酒业法律服务组”是其中之一。

  这份通知中,详细列明了法律服务内容,诸如“建立服务平台,根据全市各大中小微企业实际情况,适时提供法治讲座、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同时建立服务台账,动态反馈企业发展需求、瓶颈和潜在不稳定因素。”

  再比如,要求开展“专家会诊”,“面向各大中小微企业员工,提供包括日常微信群在线答疑、月度案例分析、季度专题培训在内的多项公共法律服务。”其目的在于帮助企业解答涉法问题,提高企业主风险防范和依法经营意识。

  服务组摸清企业需求

  “台账跟踪”落实服务

  “成立服务组的主要目的就是摸清楚企业的需求。”盘州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李航对此解释,服务组通过开展座谈会、实地调研走访等形式,了解企业法律需求,从而有针对性地提供帮助。

  通过走访李航注意到,盘州市范围内的民营企业普遍存在一个问题:法律意识薄弱,“比方说签订合同,里面的条款基本不看,基本没有自我保护和法律风险意识。”

  刚开始,法律服务组也遇到了民营企业不接受、回避法律服务的情况。有企业家认为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很麻烦,牵扯到法律关系又会“束手束脚”,不如随意经营方便得多,但在侵害发生后又觉得法律必不可少。

  也有企业家、行政执法部门不理解甚至表示疑惑,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何要检察院来实施?

  “这就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六盘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孙志勇看来,这是分内之事。

  保护民企专项工作开展一年有余,民营企业家对检察机关和专项工作的态度也有了变化。

  “我们有感受,你看他能不能准时来参加两长座谈会,就能看得出来他对这个事情是什么态度。一开始有的以太忙为由,说脱不开身,叫一个助手来代替参会。第二年就不一样了,会准时参会还能积极发言。”孙志勇解释,这是企业家逐渐意识到,检察机关是在给民企“撑腰打气”,有了困难也会主动找上门来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和法律咨询。

  检察机关保护民企的工作也带动了相关行政执法单位,比如当地的工商等部门主动找来要和检察机关合作,召开“五长”座谈会,即董事长、检察长、公安局长、法院院长、工商局长,避免部门单打独斗。

  言及下一步计划,李航介绍,法律服务组将划定片区,让员额检察官定期走访企业,做出台账,列出企业需求,回来以后针对需求列出具体措施,这一项怎么完成?完成时间在哪里?这责任由谁完成?通过“台账跟踪”的方式,来保证法律服务落实。

  此外,盘州市检察院还考虑通过联合盘州市工商联合会建立专门的企业维权网上平台,接受企业各项咨询举报,目前网站还处于初步设计阶段。

  对企业家慎用逮捕起诉:

  帮助民营企业“脱困”

  “创业失败可以从头再来,刑事涉案却能让企业一夜崩盘。”江苏省律协刑委会主任薛火根曾如此形容企业涉刑事案件的后果。

  近年来,因民营企业家法制观念不强,加之有些地方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不清,企业家很容易触犯法律,面临刑事风险。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2017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显示,2017年国有和民营企业家共涉及84个具体罪名,触犯刑法频数共计2481次。

  企业家犯罪的高频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合同诈骗罪、贪污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挪用资金罪及行贿罪。

  贵州湄江印象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就曾遇到类似情况。2017年,因公司生产融资遇到困难,资金链断裂,拖欠11名农民工工资近6万元。因被欠薪农民工多次讨要未果,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公司仍未支付,2018年3月,公安机关以贵州湄潭印象茶叶有限公司赵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2018年4月2日,公安机关以赵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请湄潭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按照以往办案模式,该案经审查以后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检察院检察官张永昌介绍,结合保护企业家权益专项活动,检察机关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后认为,如果长期将赵某在看守所羁押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农民工工资也无法兑现。

  在听取11名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意见后,检察机关联合公安、人社等部门进行了多次协调,赵某家属凑钱付清了拖欠工资并主动道歉,取得了农民工的谅解。综合考虑后,湄潭县检察院对赵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南都记者了解到,检察机关办案模式转变的背后,实则是传统“就案办案”观念的变化。

  “就案办案”,不考虑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极易导致“案子办了,企业垮了”。

  但在营商环境优化和保护民营企业政策大背景下,上述办案观念应当与时俱进。

  “对企业家逮捕之后,会影响到该企业的生存发展以及企业员工、当地部分茶农的收入。”遵义市湄潭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徐兴波说。为此,检察机关对企业家案件的审查逮捕权和起诉权的适用也很谨慎。

  “谨慎”是否意味着对企业家审查逮捕和起诉标准的降低?徐兴波解释,逮捕和起诉的标准是法定的,但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逮捕、起诉决定前,则要综合考虑到逮捕起诉对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企业的影响。

  贵州省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专项办工作人员也对此表示,检察机关用好自由裁量权,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能一定程度解决企业家权益保护的问题。

  对民事执行活动

  检察院有权实行法律监督

  司法实践中,如何规范、合理地查封涉案当事人和公司的资产,是加强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2017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其中第二条为:“严禁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及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先后制定实施了“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等意见和举措。2 0 1 8年,最高检在这些文件的基础上,又梳理了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11条意见,统一规范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司法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除此之外,检察院的民行部门可以监督法院的其他行为: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监督,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这也就是说,当事人如遇“乱执行”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若法院未依法作出处理,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执行不当情况,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予以纠正。

  南都记者关注到,机构改革之后,民事检察这项相对较新的工作迎来一轮变革,许多规律还需要摸索。

  不仅要做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而且要进行后续追责追问

  “是不是乱扣押冻结财产?是不是超标的执行?不仅要做出明确的审查意见,而且要进行后续追责追问。”一位当地检察官透露。

  在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一起超标的执行的案件因检察机关监督得以纠正。

  2015年3月23日,陈永某、刘君某、刘某分别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向六盘水源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生效判决和调解书,执行标的为本金2068多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立案后,于2015年4月到六盘水源禧房地产公司项目所在地对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商铺等财产进行查封,期间,六盘水源禧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执行法院出示了被查封财产的价格评估报告、土地转让合同等,证明法院查封的财产价值为4亿多元,并多次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均未采纳,导致六盘水源禧房地产开发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濒临破产。

  2018年3月,六盘水源禧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申请威宁县检察院依法监督。

  威宁县检察院查明法院在该案执行期间确实存在严重超出执行标的查封被执行人合法财产的违法行为,于2018年8月20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依法纠正超出执行标的查封六盘水源禧房地产开发公司财产的违法行为。9月7日,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对超出执行标的查封的财产予以解封。

  曾在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工作过多年的威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徐恺东坦言,以前民事行政检察是一个边缘化部门,虽与其他检察业务并行,但长期以来存在被弱化的现象,检察院的工作重心还是刑事检察和职务犯罪检察,在职务犯罪检察部门转隶之后,给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带来了转机。

  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后,原有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责“一分为三”,分为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地方检察院相关部门也在逐步作出拆分。

  有检察系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民行检察在基层检察院业务比较势微势弱,普遍是“一科一人”的配置,机构调整后民行监督业务也会相应加强。

  建立正常渠道反映问题

  “检察长·董事长”开座谈会

  在中央要求重视民营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两高一部”近一年来陆续发声,同步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提供司法保障。

  最高法要求,严禁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严禁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凡有悖于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条款,要及时废止”。最高检要求对民营企业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涉经济犯罪案件,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司法部则出台了护航民企的“20条”意见,要求严防执法扰企,对于民企一般违法行为要以教育为主。防止执法“一刀切”,慎用查封、扣押、冻结。

  地方司法机关也在出台相关文件,采取具体措施为民企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南都记者从贵州省检察院了解到,贵州省检察系统开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专项工作,省检察院成立了由贵州省检察院检察长傅信平任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贵州省检察院要求坚持从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方面准确、合理认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政策调整、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市场主体意志以外的因素。

  2018年以来,贵州全省检察机关正确行使不捕、不诉司法裁量权,对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不批准逮捕424人,其中民营企业家382人;不起诉395人,其中民营企业家346人。

  同时,与省工商联共同组织开展“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健康发展法治环境”为主题的“检察长·董事长”座谈会,2018年以来,共组织召开“两长”座谈会156场,全省各级院检察长与3252名企业代表进行了座谈。

  贵州省政协副主席、贵州省工商联合会主席李汉宇对此表示,长期以来,有的企业习惯了人情社会的文化传统,认为遇到麻烦最管用的就是递条子、打招呼。但近年来,逐渐规范了工作程序,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后,有的企业家突然“慌了神”,不知道遇到问题该找谁。所以,“两长”座谈会建立的初衷就是为企业家建立正常的渠道来反映问题。

  检察机关开展保护企业家权益专项工作是否会“矫枉过正”?对企业家违法犯罪行为是否会依法处理?

  对此,傅信平回应称,过去司法办案中对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是不充分的。保护企业家合法权利其实是以更加谦抑审慎态度办理涉企业家案件,尽量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在企业还未建立完善管理制度情况下,不能因为一个企业家出了违法犯罪问题就让整个企业垮掉。从检察实践来看,目前并没有出现放纵企业家违法犯罪的行为出现。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受访者供图

编辑: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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