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对于存在如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则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12月24日,由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有委员建议,婚姻家庭编草案中涉及的“离婚冷静期”适用应当设立甄别机制。
应完善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一审稿增设“离婚冷静期”,并将期限明确为30日,最新提交审议的草案保留了该项规定。
草案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建议,应当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予以完善。
李钺锋分析,从立法的本意来看,离婚冷静期是为避免婚姻当事人轻率离婚、冲动离婚,以维护家庭稳定。据调研,当前一些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也探索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给予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冷静期满后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态度决定是否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登记离婚都是冲动离婚。一般而言,对于存在如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李钺锋认为,应当设立甄别机制,草案未从反面规定不必设立冷静期的情形,有待完善。
为此,他建议,在草案1077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不设置冷静期: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视为近亲属”条款不宜删除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审议中,有关“近亲属”的界定曾引发讨论。在此之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近亲属的范围规定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但在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没有明确近亲属的范围。
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第八百二十二条明确,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同时规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
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的认定较为困难,最新提交审议的草案则将近亲属范围再次调整,删去“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信春鹰认为,近亲属等定义会直接涉及家庭、姻亲、血亲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三审稿对近亲属的界定是基于姻亲,当前社会大部分家庭是一个子女,姻亲关系尤为重要,因此不能把儿媳、女婿都排除在近亲属和视为近亲属之外。她建议,应当保留原条款,删去“共同生活的”定语。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周建军也表达了类似看法。他建议,应当保留原视为近亲属的条款,同时,对认定“共同生活”的条件作进一步的完善。
离婚子女抚养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意见
也有不少委员建议,离婚子女抚养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
草案第1084条第3款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判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敏认为,草案第1114条规定了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8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因此建议,离婚也应当参照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增加征求8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的内容。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也表达了类似建议,她表示,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上述规定为司法机关审理该类案件提供了立法依据,既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法律之间的衔接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