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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有望统一

告别“同命不同价”16省份试点破冰

2020-01-14 07:24 来源:南方都市报 刘嫚

  长期被诟病的城乡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现象有望终结。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自去年9月,最高法院授权各省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以来,已有上海、湖北、安徽、山西、广东等至少16省份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

  其中,上海、湖北、安徽、山西、广东、广西、陕西、河南、天津9省份是在全省范围内启动试点,而湖南、新疆、四川、福建、湖南、江苏、浙江7省份则采取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的方式。

  有观察称,改革实行以后,“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将成为历史。

  源头:

  “城多乡少”的二元标准

  2004年10月的一天,湖南长沙一名56岁的妇女蔡佑兰搭乘公交车时,因为公交司机违章驾驶,她不幸摔倒身亡,随后她的儿子李朝辉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二审判决中,赔偿金从一审的20余万元跌至8万元,差距悬殊只因死者蔡佑兰为农业户口。

  上述判决引发公众对城乡人“同命不同价”的广泛讨论。其核心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不统一。

  该案判决依据,源于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这条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划分为两个不同的标准,划分标准的唯一依据是户籍。以山东省2019年为例,60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可超过79万元,而农村居民的赔偿金仅为32万余元,赔偿价格相差一倍多。

  有法律界人士解释,上述司法解释的出台,本意并非人为地给生命健康定价,而是要解决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后,如何以给付金钱的方式赔偿恰当地弥补损失,赔偿标准即“损失多少、补偿多少”。

  南都记者注意到,“城多乡少”二元标准在民事立法中并不鲜见。2003年4月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就曾采用地域区别方法,要求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在48个月至60个月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间选择标准。

  但1994年出台的现行国家赔偿法则走在赔偿立法前列,明确全国统一标准,不再区分城市和乡村,“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争议:

  死亡赔偿金判决适用标准不一致

  随着人口的流动和户籍改革,寄生在户籍二元结构基础上的政策就更加矛盾重重。很多农村居民到城市中谋生并定居,但仍保留农村户口,其消费性支出已按城市标准生活,人身损害赔偿却仍要按照农村标准。

  让李朝辉感到不能接受的原因正是如此。“蔡佑兰案”中,其母虽然户籍没有迁入长沙,但已跟他住在长沙达10多年,仅因母亲是农业户口,赔偿就少了13万元。

  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

  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中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赔偿金标准。

  《复函》发布6个月后,北京首例“同命同价”案落判。

  该案依照综合确定适用赔偿金标准原则作出。2006年10月20日,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在赴京打工农妇李秀能车祸死亡案件中,肇事车辆所有人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李秀能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丧葬费以及其他费用共计46.9万余元。

  庭审中,为证明李秀能长期在京居住,律师先后向法庭提供了李秀能的暂住证、孩子的出生证、其打工单位所开具的工作证明、李秀能夫妻在京租房的证明等,法院采纳了这一主张,认定李秀能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因此判决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但由于《复函》并未给出确切指引,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有的法院以户籍为依据,有的法院则以居住地和职业为依据。

  2008年3月5日,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了一封信,请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进行审查。

  文中写道:“同命不同价”赔偿问题,成为民众热点话题后,有些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作了一些“变通”规定,实行附条件的“同命同价”赔偿。但在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赔偿案件中,仍出现了相同的案情,由不同法院审理,死亡赔偿金判决适用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最高法曾于2014年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316号建议的答复》中解释称,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两项,由于我国现实中存在的东西部差异、城乡差别,该司法解释区分城镇和农村标准。

  该答复进一步指出,损害赔偿,既要考虑到被侵权人的损失填补,也要兼顾侵权人的赔偿负担。如果实行全国统一的赔偿标准,在相当多的地区尤其是不发达地区,显然会过分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负担,会出现无力赔偿、赔偿不到位等情形,酿成新的矛盾。

  破冰:

  尝试同一侵权行为赔偿标准统一

  赔偿金额悬殊的案例引发的争议及探讨,推动立法破冰。

  2010年7月,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其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终结了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因城乡身份的区别对待。

  该条文的出现,被认为是“同命不同价”制度松动的标志。

  “制订侵权责任法时曾试图将城乡标准统一,但当时条件不允许,最后只对同一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进行了统一,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接受采访时表示。

  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事务部主任安顺注意到,《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同一侵权案件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但该规定仅赋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律规定用语为“可以”而非“应当”,导致很多法院在实践过程中千差万别,事故中的农村居民无法获得平等对待。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粤民申2046号《民事裁定书》显示,黄某是农业户口,陈某是城镇户口,两人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广东高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只是规定“可以”而不是“必须”,而且,十七条中的“多人”不包括两人的情形,以此驳回黄某周等同命同价赔偿的请求。

  然而,(2017)吉民申2436号《民事裁定书》则显示,同样的交通事故,造成分别为农村和城镇户口的两人死亡,吉林高院认为,两人应按城镇标准统一死亡赔偿金。

  “诸如此类非常普遍,因为规定的不统一,也让法官在裁量时无所适从,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公信力。”安顺称。不仅如此,非因同一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仍然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不同案件中的“同命不同价”问题,还是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南都记者注意到,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统一侵权行为的死亡赔偿金确定标准与《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完全相同,并未解决“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安顺建议,草案应当直接明确为“二人及以上”,消除实践中产生的诸多争议,同时,为了防止实践中自由裁量权的不一,“可以”应直接删除。

  加速:

  16省份试点多为“就高不就低”

  2019年以来,破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城乡二元”标准的改革加快。

  去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并要求当年内启动。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截至目前,已有包括上海、湖北、安徽、山西、广东在内的16省份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其中,上海、湖北、安徽、山西、广东、广西、陕西、河南、天津9省份是在全省范围内启动试点,而湖南、新疆、四川、福建、湖南、江苏、浙江7地则未在全省统一实行,而是采取在省内部分地区先行试点的方式进行。

  值得一提的是,各地试点方案的赔偿范围及标准也不尽相同。

  广东法院的试点方案称,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涉及民事诉讼人身损害的近30个案由中全面适用。陕西省、湖南长沙的试点方案则明确试点方案仅适用于“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人身损害赔偿。

  破除“城乡二元”赔偿标准后,多地法院普遍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也有法院创设性采用了“居民标准”计算赔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显示,人身损害赔偿统一试点标准选用“上海市居民标准”。

  “上海这次采用的居民标准介于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之间。”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殷勇磊解释,上海地区城镇标准与居民标准差距较小,采用居民标准对原应适用城镇标准的当事人影响不大,但是相比农村标准却提高了一倍多。并且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城镇化程度不断提高,居民标准与城镇标准差距将会越来越小。

  广东高院副院长谭玲表示,改革实行以后,“同命不同价”的情况将成为历史,“不可能再发生了”。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实习生 王佳欣

编辑:何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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