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即2020年1月1日起,在内地(大陆)居住、就业、就读的港澳台居民将可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
人社部日前公布《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其适用范围包括港澳台在内地(大陆)的就业人员及非就业人员(如在校大学生),并规定港澳台居民适用险种的范围与享受待遇的条件和办法“与内地(大陆)居民保持一致”。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在内地(大陆)居住、就业和就读的港澳台居民的社会保险权益,人社部研究制定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自下个月即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时,都应当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这5项基本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暂行办法》适用范围包含了两类人员:
第一类人员是在内地(大陆)正规就业、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如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上述两险。
第二类人员是非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居住但未就业的人员及在校大学生等。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南都记者了解到,早在2017年,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就曾指出,正考虑允许在内地(大陆)未就业、未就读的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补助由各级财政承担。
书面申请终止的可取回个人账户储存额
关于经办程序,《暂行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
同时,考虑到港澳台人员的具体情况,《暂行办法》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发放社会保障卡、离开内地(大陆)社会保险关系处理、跨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如对于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重复参保”问题得到解决
过去,在内地(大陆)的港澳台居民一直面临“重复参保”问题,如许多港澳台居民在原居住地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如果要求这些人员同时也在大陆参加社会保险,就会形成“重复参保”问题,增加个人的缴费负担。
对此,《暂行办法》规定,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一规定将解决在内地(大陆)的港澳台居民面临的现实问题。
实际上,在内地(大陆)港澳台居民比照内地(大陆)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诉求日益强烈。2017年人社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称,人社部正在研究制定《暂行办法》,以“减轻其在内地(大陆)居住的后顾之忧,促进生活便利化”。
2018年10月25日,人社部将研究起草后的《暂行办法》对外公布征求意见,此次公布内容与原稿相比改动不大。
采写:南都记者 胡明山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