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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印发

2026-01-05 09:07 来源:广东应急管理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初级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应急规〔2025〕6号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为加强我省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我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管理,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2月30日


广东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管理,根据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在广东省内以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四条 在广东省注册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五条 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对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自觉提升专业水平和能力素质。


第六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除具备从事相关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七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由申请人本人提出申请,注册类别包括初始注册、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


第八条 申请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视为逾期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含逾期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已列入广东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电子证照系统电子证照目录的材料可不提供):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佐证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注册信息未发生变化,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已列入广东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电子证照系统电子证照目录的材料可不提供):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对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十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信息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变更注册专业类别的申请人,应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相应专业类别的考试合格证书。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已列入广东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电子证照系统电子证照目录的材料可不提供):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属变更注册单位的,提交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协议(复印件)、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属变更注册专业类别的,提交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相应专业类别的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告知注册证书发证机构;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十二条 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应满足国家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要求,并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时提交继续教育学习情况材料。


第十三条 在广东省以外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在广东省注册的,应取得广东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注册。


第十四条 负责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审核工作的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在受理范围的,立即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立即受理其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注册申请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粤省事等平台,进行用户身份验证、注册申请、进度查询、电子证书下载等操作,也可线下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办理。


负责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审核工作的机构通过网上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办理审核工作,签发电子证书。


第十六条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审核工作。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审核工作,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道路运输安全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同时抄送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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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翠芬   责任编辑:汤文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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