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初夏的阳光洒落
儿子欢欢正在愉快地玩耍
眼前来之不易的团聚
让王某倍感珍惜
对她而言,母亲节前夕
那个久违的拥抱
抵过世间所有的礼物……
认亲惹来的“藏子”风波
这是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近日调结的一起案件。
王某与蒋某曾是一对恋人,分手后不久,王某发现自己怀孕,意外生命的来临让她陷入了两难抉择,但母爱的本能让她最终决定独自将孩子生下来。
2024年7月,欢欢出生后,王某感受到了初为人母的幸福,也体会到了单亲妈妈的艰辛。随着孩子逐渐长大,其相貌与蒋某愈发相似,王某心中五味杂陈,一番思索后,决定将孩子的存在告知蒋某。
得知消息后,蒋某起初也吃了一惊,随即流露出了对孩子的关心。出于信任,也为了让孩子多一份亲情陪伴,今年年初,王某答应将孩子交给蒋某照顾一段时间。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孩子这一去便没了音信。“你什么时候把孩子送回来啊?我太想他了。”王某在电话里焦急地问蒋某。
“孩子在我这儿挺好的,你别管了。”蒋某冷冷地回应。此后,无论王某怎么联系,蒋某都拒绝将孩子送回,甚至切断联系,拒不透露孩子的下落。
王某心急如焚,多次尝试沟通无果后选择了报警,警察多次联系蒋某,但蒋某态度依旧强硬。
无奈之下,4月初,王某向蓬江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受理后高度重视,家事审判庭法官张华理迅速行动,次日即前往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并约见双方当事人。
一边是焦急不已的王某,一边是态度强硬的蒋某,张华理耐心劝解倾听,事情原委逐渐水落石出。原来,蒋某藏匿孩子的导火索,是双方在姓名、抚养计划方面的分歧,双方之前就孩子姓名达成一致,但王某上户口时却进行更改,蒋某一气之下,才将孩子藏了起来。
确认事实后,法官依法向蒋某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责令蒋某三日内将孩子交还王某,停止侵害其监护权,并对蒋某释法说理,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
让被“藏匿”的母爱重归怀抱
判决容易,可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化解双方的心结,让张华理陷入沉思。在与双方的交流中,他敏锐地察觉到两人均对孩子有深厚的感情,事情并非完全没有商量的余地。5月9日,蓬江法院联合蓬江区妇联,依托与其共同成立的家事纠纷联调工作室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可一碰面,双方就抚养费、抚养权等问题争执不下,都认为孩子跟随自己生活是最好的选择。
王某哽咽说到:“我只是想要回我的孩子,作为孩子的母亲,有权照顾他。”而蒋某也红着眼眶表示:“我只是想给孩子更好的生活。”
“都别急,咱们都是为孩子好,现在最重要的是找到一个对孩子最好的解决方案。”张华理和妇联工作人员一起耐心疏导双方情绪,两人的态度逐渐缓和下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张华理进而对蒋某释法说理,又分析了孩子现状:“孩子目前未满1周岁,出生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和母亲感情深厚,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贸然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他的感知发育、依恋关系等均有不利影响,和母亲一起生活对孩子是最好的选择。”蒋某冷静思索后,默默点头。
经过数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就抚养权、探视权、抚养费等达成一致并签署协议,约定由王某抚养孩子,蒋某定期探视。
“感谢张法官,这几个月我整宿整宿地睡不着觉,生怕孩子吃不好、穿不暖,真的不知道怎么感谢您才好……”王某紧紧抱住孩子,泪流满面,一旁蒋某看着这一幕,眼中虽有不舍,但也多了一份释然。
临近母亲节,看到如愿以偿的王某,张华理也深感欣慰,这或许就是给这位母亲最好的“礼物”。
践行以“和”为主题的家事审判理念,蓬江法院与区妇联成立家事纠纷联调工作室,构建“法院+社区+妇联+心理协会”的审判机制,主动参与家事案件调解工作,妥善化解家庭矛盾。2024年以来,强化“家事特邀调解员+家事协理员+家事纠纷心理辅导员”机制效能,共审结婚姻家事案件439件,调解家事纠纷149件,调解成功率达62%;帮助失责父母当好合格家长,发出家庭教育令、温馨提示卡4次。
什么是“人格权侵害禁令”?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