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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期|员工性骚扰女同事,公司解雇合法吗?

2025-12-01 13:07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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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案例研究”栏目由《法庭》编辑部主办

导读

  职场性骚扰有损劳动者权益和人格尊严,用人单位负有防止、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当单位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约)定性骚扰为严重违纪行为时,用人单位能否对性骚扰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对此进行了详细分析。

裁判要旨

  劳动者对同事有性骚扰行为的,用人单位可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互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泉(系已注销的原再审申请人某游艺馆的投资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互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巢某山。

  巢某山(男)2021年12月16日入职某游艺馆,职务为店长。2022年2月17日,某游艺馆投资人刘某泉接到员工管某某(女)投诉,称巢某山对其有性骚扰行为。刘某泉找巢某山面谈,巢某山否认存在性骚扰行为。刘某泉要求巢某山离职,让巢某山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巢某山未办理交接手续即离开。之后巢某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某游艺馆支付巢某山工资3625.91元;3.某游艺馆支付巢某山经济补偿金3500元;4.某游艺馆支付巢某山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781.41元。

  巢某山与某游艺馆对仲裁裁决均不服,分别向法院起诉。巢某山请求:1.判决某游艺馆向其支付拖欠工资、住房补贴、加班工资共13257.99元;2.某游艺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7000元;3.某游艺馆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000元。某游艺馆请求:1.判决某游艺馆无须支付巢某山经济补偿金;2.判决某游艺馆无须支付巢某山双倍工资差额。

  关于巢某山对同事是否有性骚扰行为,证人周某某提供证人证言称:2022年1月下旬目睹巢店长对陈某某的碰撞,事后陈某某总觉得害怕,私下向其告知此事并询问怎么办,其让陈某某远离巢店长。同年1月25日又亲眼目睹巢店长直接对管某某动手动脚,管某某求助于其,其也让管某某尽量远离巢店长。同年2月初,管某某在《战地守护》机位练习游戏时,巢店长又走到她身边做出些肢体碰蹭。同年2月16日15点左右,巢店长突然拿出手机要求白某某一起拍个“奸夫淫妇”照片,然后想动手搂白某某肩膀,遭到白某某反抗后,又要求跟其一起拍,其借口上洗手间才脱身。证人管某某提供证人证言称:2月3日晚9:50左右,店长写完提成单后伸出两只手摸着我的脸跟我说了一些话。2月某天,我上晚班在员工休息室,2点还没到的时候,他(指巢某山)突然走进来摸我的背跟我说话。1月下旬经常抓住我的手臂与我对话。证人陈某某提供证人证言称:1月下旬周某某目睹巢店长对我的碰撞,事后我私下问周某某怎么办,她叫我远离他。2月14日,巢店长当面说我们女生是“赔钱货”。

  某游艺馆曾就巢某山性骚扰员工及威胁员工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作出处理。

  一审庭审过程中,某游艺馆申请证人周某某网上出庭作证,周某某称,其之前在店里所见到的及同事向其反馈的事情都写在了证人证言上。

  再审庭审中,法官与证人管某某通电话,管某某称写在证人证言上的事情就是发生过的事实。

裁判结果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巢某山骚扰某游艺馆女员工的事实有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管某某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对三名证人证言予以采信。巢某山作为店长多次对下属女员工进行骚扰,造成严重的恶劣影响,某游艺馆对其作出辞退合理合法,巢某山请求某游艺馆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7000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故判决某游艺馆无需支付巢某山经济补偿金。

  宣判后,巢某山提起上诉。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本案仅身为员工的周某某一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真实性难以核实;某游艺馆虽进行了报警,但公安机关未对巢某山是否存在性骚扰行为作出结论,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巢某山存在性骚扰其他员工等违法行为。其次,当前我国法律对性骚扰构成要件并无明文规定,某游艺馆的《员工待遇等相关规定》《**店长岗位职责待遇》也未对性骚扰的判断依据和惩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某游艺馆据此以巢某山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失之偏颇。故判决某游艺馆向巢某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7000元。

  宣判后,某游艺馆申请再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一是证人周某某一审开庭期间通过视频出庭作证,证人管某某再审期间在法庭调查中通过电话作证,证人陈某某虽未出庭作证,但在证人证言上签名确认,且其所作证人证言与周某某、管某某所作证言可相互印证,上述证据足以采信。二是巢某山称某游艺馆投资人刘某泉鼓动员工对其进行陷害,系某游艺馆生意不好恶意裁员,该主张并无证据证实。巢某山被解除劳动合同时距应聘至某游艺馆工作才两个月,此后某游艺馆还持续经营了三年多,巢某山未能说明刘某泉有何必要对其裁员。在没有缘由的情况下,三名女员工受刘某泉教唆或与刘某泉恶意串通伪造巢某山骚扰他人的事实与常情常理不符。巢某山未能提出合理事由证明刘某泉及三名女员工有诬陷其的动机及收益。三是案涉证据显示,巢某山对女员工有摸背、搂肩、肢体碰蹭、评议贬低等行为,上述行为对女员工已构成骚扰,此既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因此,某游艺馆解除与巢某山的劳动合同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案涉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故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涉及三个需要厘清的问题:一是证据如何采信;二是性骚扰如何认定;三是用人单位能否因劳动者对同事有性骚扰行为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一)证据采信问题

  在巢某山是否有性骚扰行为的判断上,一、二审法院的分歧反映出法官在审判中对证据的采信标准把握有所不同。证人证言作为言词证据具有主观性、不稳定性,受证人的认知水平、情绪感受、道德诚信等因素影响较大,证人也可能受到当事人的威胁、诱惑,一般出庭作证的意愿不强。对证人证言是否采信,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证人与案件的关联度。2.证人与诉讼双方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是否足以影响证言的客观与公正。3.证人证言的作证方式。4.其他因素,如表达是否清晰,陈述是否合理,逻辑是否正常,有无受到外界干扰,证言形成的过程是否合法等。

  就本案而言,三位证人均系某游艺馆的员工,也是案涉性骚扰事件的亲历者。证言所证称的系性骚扰事实,在前述关系中,如没有其他恩怨或利益诱惑,作假证陷害同事的可能性很小。而从巢某山的举证及查明的事实看,巢某山到某游艺馆工作仅两个月,在其离开后,某游艺馆正常经营,其未能证实某游艺馆及刘某泉有对其进行打压逼迫离职的动机和必要。本案一审开庭时系疫情期间,周某某通过视频出庭作证;再审庭审中,管某某通过电话作证,两人均明确书面证言中所称为实。陈某某虽未出庭作证,但证言所述情况与周某某、管某某所称可互相印证。公安机关对某游艺馆的报案未予处理有多种原因,在公安机关未予处理的情况下,法院应根据案件证据进行认真审查,但不能将未予处理作为证实不存在性骚扰事实的证据。因此,综合上述情况,再审认为案涉证人证言足以采信,巢某山对管某某等有摸背、搂肩、肢体碰蹭等行为足以认定。

  (二)性骚扰的认定问题

  二审法院作出裁判的其中一个理由是法律上对性骚扰并无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判断性骚扰主要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1.有带性表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必要的肢体接触、带性暗示的语言挑逗、发送传播带性意味的图片和文字等。

  2.违背他人的意愿,受害人因前述行为感到不悦、害怕或抗拒等。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并无法律对性骚扰作明确规定属对法律理解错误。巢某山对管某某等有摸背、搂肩、肢体碰蹭等行为,管某某等对此感到害怕、表示反感,故巢某山已构成性骚扰。

  (三)用人单位能否因劳动者对同事有性骚扰行为而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单位在工作中应对女员工提供足够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在防范性骚扰方面,除民法典作了规定外,还有系列法律作出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性骚扰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严重者甚至构成猥亵罪。在单位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以存在性骚扰为由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除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外,劳动者如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情形的,用人单位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劳动纪律既包括规章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的纪律,也包括一般常识常理理解的劳动中所应遵守的纪律,性骚扰即属违反劳动纪律的应有之义。因此,当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对同事有性骚扰行为时,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此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案号:(2024)粤民再281号

作者:杨靖

责编:苗欣

*案例评析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编辑:余淑娴   责任编辑:周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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