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网络强国与数字中国的法治保障”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及部分法院、高校与科研机构、企业的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代表参会研讨。广州互联网法院院长宋伟莉应邀在会上以“在鼓励创新与规范秩序之间推动涉人工智能案件审判规则供给”为题作主旨发言。
广州互联网法院身处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应用最活跃的前沿阵地,结合审判实践,宋伟莉系统阐述了该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司法理念:一是立足具体行为评价,把准案件裁判方向;二是强化技术事实查明,厘定AI应用责任边界;三是注重裁判规则供给,引导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会上还发布了首批十大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某国际投资公司诉曹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入选。
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
一、梁某与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二、何某与上海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案
三、上海某创华公司诉杭州某母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四、北京抖某科技有限公司诉亿某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五、殷某桢诉北京某问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权纠纷案
六、“AI换脸”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七、孙某某诉成都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某肖像权、声音权、姓名权纠纷案
八、王某群危险驾驶案
九、李某某诉徐州欣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十、某国际投资公司诉曹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某国际投资公司诉曹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国际投资公司系国内上市企业,该公司某高管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逮捕。2025年8月,曹某在某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程序中输入一篇约1700字的文档,内容涉及该高管挪用公款案细节,并包含某国际投资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等未经公开报道查证属实的信息。
曹某随后向人工智能发出指令,要求将该文档生成一篇不少于1万字的深度长文。人工智能经过多轮处理和联网搜索后,生成一篇逾1.5万字的文章。文章介绍了某高管个人经历,并称某国际投资公司存在财务数据异常、虚增利润、关联交易利益输送、涉嫌财务造假等情形。经核对,人工智能引用来源中并无相关内容。
曹某将该文章发布于其运营的财经类公众号,标注“原创”,文章阅读量超过1万次,转发量超过1千次。
裁判理由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用户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提示词输入、内容生成和外部传播的实际控制者,是侵权风险的开启者和管理者,不能以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为由免除责任。用户传播生成式人工智能形成的涉他人名誉内容时,应当对内容真实性、客观性及来源可靠性进行必要核验,并根据内容性质作出适当标识;未尽注意义务导致虚假信息侵害企业名誉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入选理由
本案是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网络侵权的精品司法案例。人民法院没有将责任简单归结于技术工具,而是围绕输入素材、生成指令、联网搜索、文章发布和传播效果等环节,细化并确认使用者、传播者的义务。本案有利于抑制借助生成式人工智能制造、放大未经核实信息的行为,引导内容生产者对人工智能生成信息保持必要的审慎,维护了企业名誉权益和网络信息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