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广州国际商事法庭首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该案为涉“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斯洛文尼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筱锴、瞿栋组成合议庭审理,创新采用“法官释法+调解员穿针引线”复合调解模式,促成中外当事人从“对簿公堂”走向“重启合作”,实现案结事了。
2018年,斯洛文尼亚某公司与广州某公司签订《经销商协议》,约定后者为其中国境内独家经销商,明确协议可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库存回购等权利义务。合作数年后,斯洛文尼亚某公司因调整营销战略提出解约。双方就剩余货款、库存回购及损失赔偿产生分歧。前者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后者提起反诉,索要回购款项及损失赔偿。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广州某公司的反诉,判决支持斯洛文尼亚某公司的全部本诉请求。广州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合议庭研判认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虽未明确规定抵销,但参考CISG咨询委员会第18号意见,诉争货款和库存回购款应可以相互抵销;案涉计算机水冷散热器材制造行业,产品迭代快、贬值持续,常规诉讼耗时久会扩大损失,且诉讼对抗易断绝双方合作基础,遂将调解定为首选方案,依据《广州法院国际商事纠纷调解规则》,委托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参与调解。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现场
“调解的关键在于双方仍有合作意愿。”熟悉国际商贸运作的调解员林启迪介绍。调解中,合议庭与调解员通过实地走访、“背靠背”沟通、在线双语调解,创新“化债为机、以合代偿”方案:广州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双方重建合作,剩余库存纳入未来合作消化。最终,双方当庭签署调解协议,并已着手推进新合作。
“本案作为广州国际商事法庭‘第一案’意义重大。”中国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孔庆江表示,“该案准确适用国际规则,彰显中国法院国际化视野;‘因业施策’调解,展现‘东方经验’在全球治理中的生命力。”
据悉,广州国际商事法庭自2026年2月4日成立以来,持续加强国际商事审判标杆案例培树,努力推动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弘扬“尚和合、求大同”文化精神,致力于为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贡献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解纷“广州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