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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期 | 基础合同约定管辖,为何无效?

2025-09-22 10:52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黄雪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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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案例研究”栏目由《法庭》编辑部主办

导读

  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根据基础交易合同确定管辖法院,人民法院是否予以支持?本案例对此进行了具体深入分析。

裁判要旨

  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由被请求止付的独立保函的开立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主张根据基础交易合同确定管辖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某网络公司与某物资公司签署了《工矿产品采购合同》,约定某物资公司向某网络公司采购单管景观塔、单管塔、一体机柜、电线电缆等工矿产品。付款方式是先款后货,某物资公司向某网络公司发出需求计划,某物资公司收到某网络公司出具的银行保函后按批次付款,而后某网络公司向某物资公司供货。

  某网络公司为履行与某物资公司签署的《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随后向某银行申请开立最高额1500万元的银行保函;2024年1月2日,某网络公司向某银行缴存了1500万元的保证金。2024年1月2日,某银行向某物资公司开具了预付款保函,保函最高金额不超过1500万,有效期自2024年1月2日开始至2024年12月25日止。就某网络公司和某物资公司签署的合同,某物资公司向某网络公司下单三次,经双方对账确认,某网络公司向某物资公司交付了价值23471008.98元的货物。某物资公司向某网络公司支付货款2300万元,尚余471008.98元未付。

  2024年12月26日,某银行收到了某物资公司向其快递的《索赔通知书》《未获得支付或补偿声明》《违约声明》等系列文件,声称某网络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要求某银行向其支付索赔金额1500万元。

  某网络公司遂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出了保函止付申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某银行中止向某物资公司支付预付款保函项下款项1500万元。

  2025年1月8日,某网络公司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独立保函欺诈之诉,请求判令:1.某物资公司向某银行就预付款保函提出的索赔1500万元的申请构成独立保函欺诈;2.某银行终止向某物资公司支付预付款保函项下的1500万元;3.某银行立即向某网络公司退还保证金1500万元;4.某物资公司向某网络公司支付保函欺诈期间的资金占用费;5.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均由某物资公司和某银行承担。

  某物资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裁判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为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保函开立人某银行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由被请求止付的独立保函的开立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书面协议由其他法院管辖或提交仲裁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根据基础交易合同或独立保函的争议解决条款确定管辖法院或提交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虽然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采购合同》约定因合同纠纷产生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合同系基础交易合同,某物资公司主张根据基础交易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确定管辖法院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对其移送理由不予采纳。宣判后,某物资公司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评析

  独立保函具有独立性,自开立后即与基础合同关系互相独立,即独立保函一旦开具生效,开立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独立保函记载的内容为准,不再受基础合同的影响。因此,保函欺诈纠纷的审理与基础合同关系的审理并不具有关联性,两诉在案由、当事人、诉讼请求、法律适用等方面均不一致,不应认定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鉴于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与基础合同关系案件在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上的各自独立,基础合同中的约定对独立保函中的开立人和受益人不具备约束力。同样,就案件管辖权而言,不应依据基础合同来确定管辖法院,或者,亦不能援用基础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来确定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由被请求止付的独立保函的开立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书面协议由其他法院管辖或提交仲裁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根据基础交易合同或独立保函的争议解决条款确定管辖法院或提交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是对上述原则的明确,更是在审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时,不应根据基础合同确定管辖法院的法律依据。

案号:(2025)粤06民辖终177号

作者:黄雪鹄

责编:蔡娟娟

*案例评析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编辑:张涵青   责任编辑:周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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