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已主动对被毁坏的红树林采取修复措施,是否还需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可以何种方式履行?近日,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
2022年6月,陈甲、陈乙、卢某三人商议合股租赁涉案鱼塘用于养殖泥丁,该鱼塘所在区域土地利用类型为红树林地。为增加养殖面积,三人雇请挖掘机清理鱼塘内的红树林,致使红树林损坏面积达10.7亩,经鉴定,被毁坏的红树林损失达11.7万余元。案发后,三人主动投案并作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三人主动对被毁坏的红树林采取修复措施,总种植红树林面积33.4亩,经专业评估符合红树林生态补偿要求。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委托鉴定,涉案红树林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共计4.2万余元,鉴定费3000元。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甲、陈乙、卢某故意毁坏红树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三被告人的毁坏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侵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虽然三被告人已通过补种补植红树林来履行修复义务,但在修复期间仍会产生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故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令三被告人支付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履行,以及承担鉴定费用并在地级市以上级别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手记
切实发挥审判职能
守护好“国宝”红树林
红树林、海草床、盐沼并称为三大蓝碳生态系统,具有很强的碳汇能力。其中,红树林的固碳能力尤为明显,是固碳储碳、应对气候变化的“海洋绿肺”,在净化海水、防风消浪、维持生物多样性、固碳储碳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保护和修复红树林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是应对气候变化中“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的重要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植被破坏类环境资源案件,判令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的修复措施主要包括植被复绿、巡山管护、增殖放流、复垦土地、净化水域等。具体到本案,考虑到生态环境受损到修复完成期间存在时间差,法院在审理时将法律责任的承担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有效对接,一方面责令被告人通过涵养红树林方式修复受损海洋生态;另一方面创新多元化碳汇司法修复性实践,依法引导被告人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效弥补了涉案红树林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从而达到生态环境损害全链条修复的目的。这种传统“补植”与创新“碳汇”相结合的方式,既充分考虑了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经济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又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方式。同时,将生态环境修复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融合,不局限于传统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而是采取更为全面高效的修复措施,不仅丰富了环境资源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和生态环境修复方法,也向社会公众树立“保护者获益 破坏者担责”的鲜明导向。
2023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湛江市麻章区金牛岛红树林片区察看红树林长势和周边生态环境时强调,这片红树林是“国宝”,要像爱护眼睛一样守护好。本案的开庭地点就选择在麻章区金牛岛红树林保护区,并组织镇、村干部和沿海滩涂承包养殖户一起旁听庭审,发挥“审理一案 治理一片”的作用,让生态保护意识扎根在群众心中,共同守护绿色“国宝”——红树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