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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有暴力犯罪记录的教师,学校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

2024-04-30 19:51 来源:南方网

  4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首次联合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十个案例既包含了传统的劳动争议,也涉及竞业限制、股权激励等新类型纠纷。

  此次发布的案例涵盖了幼儿抚育、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大学生就业、涉外用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合理流动等不同领域。其中,有暴力犯罪记录的劳动者卓某诉某学校案引发网友关注。

  卓某原为某中学体育老师兼武术教练,任职期间因与他人发生斗殴致人轻伤,被法院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并判处拘役5个月。服刑完毕后,卓某继续回某中学工作,后被学校以其有暴力犯罪记录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卓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认定某中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工作人员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及时解聘。因此,涉案某中学有权解除与卓某的劳动合同。

  典型意义:

  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工作、服务对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机构和单位,实行从业禁止制度,发现相关从业人员存在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应当及时解聘。本案的处理有利于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黄慧诗 李润芳

编辑:倪仕轩   责任编辑:林涛   校对:陈学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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