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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事关你我健康!广州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政策解读→

2024-11-25 22:05 来源:南方网

  《广州市健康促进与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4年11月1日经市政府第16届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定》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将“建成健康中国”作为我国2035年发展总体目标之一,强调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完善人民健康促进政策。《“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把健康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立足国情,将促进健康的理念融入公共政策制定实施的全过程”,这充分体现了国家从战略层面对健康促进与教育的高度重视。推动广州市健康促进与教育立法,不仅是应对国际国内健康发展情势的需要,也是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重要举措;同时,将近年来广州市在创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建设健康区等工作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经验,推广至更广泛的实践之中。

  二、制定依据

  《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论述和相关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健全我市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体系,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方针,改善健康支持性环境,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促进“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公众健康,为提高公众健康水平,提升我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25条,包括政府部门职责、“两库一机制”建设、健康信息管理、重要领域和重点人群健康教育、健康场所建设、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坚持“大卫生、大健康”的理念,明确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健康教育机构等工作职责,强化多部门协作,倡导“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理念,鼓励居民和社会参与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健康科普“两库一机制”建设,规范健康科普知识传播活动。一是建立健康科普资源库,为居民提供优质健康科普资源服务。二是建立健康科普专家库,为健康科普政策制定、健康科普信息开发和健康科普知识传播等活动,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指导。三是建立健全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打造专业、权威的健康信息平台,将健康科普资源库和专家库纳入平台管理。

  (三)加强健康信息管理,净化健康科普知识传播环境。一是明确在媒体及公共场所开展健康知识传播活动时,相关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法律职责。二是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健康信息的协同管理。三是加大对发布、传播虚假健康信息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突出重点人群健康促进与教育,实现“大群体”和“特殊群体”健康共同促进。一是加强学生健康教育,完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健康教育制度,义务教育阶段每学期至少安排6个课时健康教育课程。二是突出妇幼健康和婚育健康教育重点,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等主体开展妇幼健康和婚育健康教育工作的职责。三是针对老年人群体,明确相关部门落实健康管理服务,加强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开展虚假健康商品和服务识别等健康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对健康信息的识别判断能力。四是弘扬岭南中医药文化,加强中医药知识传播与推广。

  (五)强化措施保障,筑牢健康支持性环境支撑。一是确定每年10月第三周为广州市健康教育周。二是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健康促进与教育主阵地作用,扎实开展健康教育服务、健康指导、科普卫生防病知识等。三是推进健康场所建设,加强各类健康促进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健康科普基地认定,完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加强健康主题公园、步道建设等。四是加强保障措施。保障经费投入充足,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员考核评价机制。

  附:《广州市健康促进与教育规定》原文

广州市健康促进与教育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健康中国战略,加强本市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提高居民健康素养,提升居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实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应当兼顾健康效益,建立健全健康影响评估制度,构建全方位健康支持性环境。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完善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体系,明确健康教育工作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组织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加健康促进与教育活动。

  第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制订和实施本级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计划,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体育、港务、林业园林、互联网信息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组织动员相关群体参与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建立健全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制度,确定责任人,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位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第七条  健康教育工作机构在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下列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一)开展健康教育领域相关研究,制定健康教育服务规范,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咨询,承担健康教育服务专项考核工作;

  (二)培训健康促进与教育从业人员;

  (三)制作、发布健康传播材料,建立健全健康传播全媒体平台;

  (四)针对目标人群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探索开展健康教育智慧化实践;

  (五)定期监测评估健康教育工作效果,及时调整传播策略和健康教育内容。

  第八条  居民应当履行自身健康管理责任,树立和践行正确的健康理念,学习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积极配合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倡导家庭成员学习健康知识,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或者依法举办服务机构等方式,支持和参与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第九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健康科普资源库,为居民提供优质健康科普资源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支持其从业人员创作健康科普作品,并将优质健康科普作品在健康科普资源库进行共享。

  第十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健康科普专家库,为健康科普政策制定、健康科普信息开发和健康科普知识传播等活动,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指导。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健康科普专家深入社区、农村、学校、企业等开展健康讲座和健康咨询。

  鼓励新闻媒体将健康科普专家纳入健康类栏目、节目和健康公益广告的审核团队,提升健康科普栏目、节目和公益广告的质量。

  第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专业、权威的健康信息平台,将健康科普资源库和专家库纳入平台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规范健康科普知识传播活动。

  各部门应当利用网站、公共区域电子屏、宣传栏及自有媒体,开展健康科普知识传播活动。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公共体育场地等公共场所应当因地制宜宣传健康科普知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等应当开展健康知识公益宣传,向公众传播健康科普知识。

  第十二条  健康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具有可靠的科学证据,符合现代医学进展与共识。不得发布、传播与事实不符、缺乏科学证据的,扰乱医疗卫生管理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虚假健康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虚假健康信息的,可以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的渠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进行投诉举报。

  利用媒体或者公共场所开展健康科普知识传播活动的,其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审核举办主体资质、主讲人身份、传播内容。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民政、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公安、体育、互联网信息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健康信息协同管理;虚假健康信息对本行业、本领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第三周为本市健康教育周。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每年的健康教育周活动主题,并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围绕健康教育周活动主题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以及科学技术协会等单位应当结合健康热点话题和各类健康主题日,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打造健康教育活动品牌。

  第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订、实施本单位健康教育工作计划,针对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健康教育措施,并对工作效果开展评估;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工作激励机制,并将相关工作业绩等纳入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内容。

  医院应当对患者及家属开展健康教育服务。医疗卫生人员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并积极参与社区健康教育工作。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和保健过程中,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对公众进行健康指导,协同媒体广泛传播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知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本辖区内重点人群、重点疾病、主要健康问题和健康危险因素等,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健康教育制度,将全面提升学生健康素养水平纳入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

  中小学校应当安排健康教育课,加强师资配备,确保中小学校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全过程,并在义务教育阶段体育与健康课程中每学期安排不少于6个健康教育课时,鼓励开展户外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将健康教育融入幼儿在园一日生活。

  第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提供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组织职工开展健身活动和心理关爱活动,依法组织职工健康检查。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职工健康指导工作,加强职工健康管理和职业健康管理队伍建设,提升职业健康管理能力。

  用人单位和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倡导健康工作方式。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积极推进以母婴安全、出生缺陷防治、儿童健康、乳腺癌和宫颈癌防治等为重点的妇幼健康行动。

  各区应当加强一站式婚育服务机构建设,集中提供结婚登记、优生优育咨询、体格检查、临床检验等服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婚育健康知识宣传,引导结婚登记双方自愿接受免费婚前孕前健康检查。

  鼓励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新生儿保健、更年期保健等妇幼保健特色专科,开展妇幼健康知识科普宣传。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落实老年人健康管理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定期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健康评估、健康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面向老年人开展心理健康、疾病预防等健康教育活动,促进老年人形成健康生活方式,提高老年人健康素养。

  民政部门应当将老年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纳入我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将健康知识科普、虚假健康商品和服务识别等融入敬老、助老活动中,提升老年人识骗防骗意识和能力。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虚假健康商品和服务识别等健康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对健康商品和服务虚假宣传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面向老年人开展抵制虚假健康商品和服务及相关诈骗行为的活动。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教育、民政、文化广电旅游、发展改革、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知识的推广与传播,建设中医药知识科普宣传基地,打造岭南中医药品牌。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中医药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向公众推广中医药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充分发挥中医药知识对提升公众健康素养的作用。鼓励学校将中医药知识科普融入中小学教育教学和课外活动。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健康促进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指导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相关项目立项与申报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保障相关设施用地需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科技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健康科普基地认定工作,指导科普基地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体育部门应当提升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水平,完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逐步构建10分钟健身圈。

  林业园林部门应当加强健康主题公园、健康步道建设,营造有利于公众身心健康的氛围。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健康素养监测制度,评估本市居民健康突出问题和健康需求,并将居民健康素养水平监测指标纳入区人民政府卫生领域相关改革考核内容。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居民健康素养监测工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居民健康素养监测结果,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健康素养影响因素,为制定、调整卫生健康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促进与教育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按规定保障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健康促进工作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和业务经费。

  鼓励企业、慈善组织、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资金参与健康促进与教育事业发展,多渠道增加投入。

  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健康教育人才队伍规范化建设,培养复合型人才,完善健康教育专业人员考核评价的机制,保障人员配置及待遇。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健康促进与教育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布、传播虚假健康信息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处理;发布、传播的虚假健康信息属于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由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对举办主体资质、主讲人身份、传播内容进行审核,造成虚假健康信息发布或者传播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广州市卫健委

编辑:叶莉子   责任编辑:陈雨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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