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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教你算清加班权益这笔“账”

2025-01-08 19:53 来源:南方网

  政策找不到,听不懂?别担心!这题我会!南方网、粤学习客户端陆续推出《这题我会》政策知识“轻享站”,一起来“嗑”关乎你我的热点政策小知识。

  加班时间怎么界定?加班报酬如何计算?加班判定有何标准?这题我会!本期内容带各位打工人们盘一盘加班调休那些事儿,帮助大家的每一份付出都得到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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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1:加班时间界定

            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这是法律规定的标准“作息表”。有些工作由于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限制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过审批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除了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执行关于加班的规定以外,在标准“作息表”上延长了规定的工作时间,则视为加班。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关键词2:加班报酬

            加班费可以分为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工作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

            关键词3:加班判定标准

            注意了,加班可不是想加就能加!加班判定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标准:

            (一)加班是用人单位要求的;

            (二)加班的内容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

            (三)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

            如果都满足以上条件,即使公司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也不影响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这一事实的认定。

            加班不应“被隐形”,当我们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电话:020-12333)举报投诉!

            往期回顾:

            这题我会②|失业不慌!收下这份“空窗期”逆袭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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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筹:吴诗航 吴依妮

            策划:李婉婷 林思霖

            出镜、文字:见习生 赖晓琨

            摄像:李婉婷

            制作:林思霖

          编辑:倪仕轩   责任编辑:卢绍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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