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方网

  • 南方日报

  • 南方都市报

  • 南方杂志

  • 南方日报出版社

官方拟规定:这9种情形可提取公积金,包括装修、付物业费等

2026-06-05 23:49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记者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更好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需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启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现根据工作安排,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五十二条,分别是总则、机构及其职责、缴存、提取和使用、监督和管理、罚则、附则。

  记者梳理现行《条例》后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有以下一些新变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数字化能力建设,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业务协同,推动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

  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公众如有修改意见 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电子邮件:gjjtl@mohurd.gov.cn

  二、信函: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编:100835。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和信封上注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编辑:黎洁婵   责任编辑:林涛  
回到首页 南方网二维码 回到顶部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简介- 网站简介- 广告服务- 招标投标- 物资采购- 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友情链接

本网站由南方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制作维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0-87373397 18122015068

ICP备案号:粤B-2005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