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8月1日发布《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指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提取申请条件要求,购房人及其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可按合同约定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至购买房屋所属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人各可提取一次购房首付款。
申请人提取总金额合计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申请人须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前,所有申请人需携带以下材料共同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网点申请出具提取首付款申请确认书,并交房地产开发企业:
1、商品房认购书(原件);
2、本人身份证(购房人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承诺书》(原件);
4、《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承诺书》(原件)。
(二)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需约定网签后划转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相关内容。
(三)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网点申请划转购房首付款:
1、已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
(四)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将提取金额转账至购买房屋所属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倪仕轩
视频剪辑 麦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