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生活垃圾焚烧及填埋量约20000吨/日,超过现有6座焚烧发电厂和3座卫生填埋场14565吨/日的设计处理能力,3个新建垃圾焚烧厂投产后仍不能满足持续增长的垃圾处理需求。垃圾围城局面应如何破解?
深圳探索垃圾分类立法,8月27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
分类标准: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
此前,深圳市政府已制定《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数据显示,目前分流分类回收量约3000吨/日。为解决原《办法》实施后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条例》对不同政府部门如城管、发改、商务、科创等在垃圾分类中的职责予以明确。
《条例》制定了新的垃圾分类标准,生活垃圾总体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与原《办法》相比增设“易腐垃圾”类别。
其中,可回收物细分为废弃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年花年桔等八类,易腐垃圾又分为餐厨垃圾、厨余垃圾、果蔬垃圾、绿化垃圾等四类。
据统计,深圳生活垃圾处理总量约28500吨/日,焚烧及填埋量约20000吨/日,其中来自居民家庭的约占7成,厨余垃圾在居民家庭垃圾中占比约4成。《条例》规定将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分类,与餐厨垃圾协同处理或采用其他专业化方式处理。此外,《条例》要求根据居住区、生产经营区、办公区及其他公共场所生活垃圾产生的不同种类,确定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
源头减量:鼓励外卖提供重复使用餐具并进行回收
在源头减量方面,《条例》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鼓励外卖采用重复使用餐具并提供回收服务。
推进措施:
1、管理人发现未分类应要求改正
《条例》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和管理人制度,明确垃圾产生者为分类义务主体,管理人发现未分类的应要求改正。此外,《条例》规定了政府部门、相关单位、个人以及收运、处理各环节主体的分类责任和要求。
2、垃圾不分类对个人和单位进行罚款
除垃圾分类激励机制外,《条例》探索惩罚机制,未按要求分类的个人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负责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此外,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将产生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评奖评优并不得申请政府财政补贴或奖励。同时,个人也可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和宣传服务抵扣罚款。
3、推进垃圾计量收费随袋征收
深圳还希望通过垃圾处理收费模式的改变推动垃圾分类。《条例》规定,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收费制度。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供的案例显示,台北2000年开始实行“随袋征收”政策,人均垃圾产生量从0.69公斤/日持续下降到2016年0.37公斤/日;香港也已启动立法程序,最快将于2019年实施垃圾随袋征收政策。
根据测算,原则上参与分类的市民家庭购买专用垃圾袋的费用低于现行随水费征收的模式,由于对现有收费模式改动较大,或将先选择区域开展试点并逐步推广。
南方网全媒体记者 陈熊海